2019年11月10日,上海财经大学首届法治与规制论坛暨中国经济法30人论坛(第18期)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一楼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beplay全站 共同主办,来自全国50余位的经济法、行政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出席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beplay全站 院长宋晓燕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发表致辞并作主题报告。
郑少华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之一的beplay全站 ,对各位学者及专家参加本次研讨会表示欢迎和感谢。郑教授对上海财经大学以及beplay全站 的发展历程以及发展特色进行了介绍,对本次论坛的主题“规制与法治”进行多重维度的剖析。而后站在一个研究者的角度,从营商环境的建设、全球化、十八大以来“四个面向”“五位一体”等多重视角提出自己对本次论坛主题的思考,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张守文教授对与会专家表示欢迎和衷心感谢,肯定了本次论坛召开的意义。紧接着,张教授结合会议论文所涉及的两大主题作了主题报告。他对规制概念的引入和使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同时从经济法的多种角度对规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阐述,认为以规制为基本范畴,可以延伸出规制主体、规制行为、规制法律后果、规制责任等很多范畴,既可以从经济法特征原理的角度理解规制,也能够将其作为一种法律的调整方式来理解。最后,他再次欢迎两大学科的各位同仁的到来,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马怀德教授的书面致辞,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代为宣读。马怀德教授首先代表行政法学研究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指出本次研讨会以法治与规制为主题,正是应中国改革实践的切实需要,对于深化法学理论,尤其是行政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指出规制理论对于政府的进一步转变职能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最后,她希望以本次会议为起点,经济法与行政法两大学科能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等多个领域深化合作,希望这种合作研讨的机制可以常态化,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会议分为四个单元,重点围绕规制原理的经济法与行政法解读、规制与政府职能转换、规制与竞争中立、数字经济的规制四个议题展开研讨。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主要围绕“规制原理的经济法与行政法解读”主题开展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主持。本单元共五个发言人,三个与谈人。

在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就“规制、监管、行政规制的经济法理解”进行发言,他指出经济法中的规制,立法是规制的源头,行政是规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司法也和规制有关,尤其在英美国家,规制又和司法权有相当的关系,而不仅仅是行政一种方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胡敏洁教授以“规制理论是否足以解释社会政策”为题进行发言,她首先回顾了中国行政法学界规制研究的兴起,其次分析了行政法学界规制的三种适用情形,而后着重分析社会政策中规制理论适用的空间,并指出在社会政策领域规制理论适用空间有限,最后指出中国规制的特殊性,单纯依靠外国法或直接照搬外国法分析方式,不能直接解释中国的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婉玲教授以“市场规制——基于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的观察与思考”为题发言,她从四个方面对市场规制理论研究进行反思,认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是法律对市场的规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以“法治与规制的基本原理:行政法治的视角”为题发言,介绍了行政法学界近年对国外政府规制理论的译介成果,继而讨论了什么规制,指出不能将规制概念泛化;中国式行政规制的生成则可能因为市场的形成、政企和政事关系的重塑及全球动力;就规制职能而言,应关注规制职能的法律化、规制职能的综合化与专业化;应当关注第三方机构在规制中的作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甘强副教授认为经济法作为现代法,相对于传统法而言,其规制必然具有非传统性表现,并从规制的主体、规制的理念、规制的依据、规制的方法四个维度,对经济法规制的非传统性或者说创新性进行了解读。

在与谈环节,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认为虽然经济法与行政法学科的学者,以自己的方式、视野、素材,在不同的道路上对规制进行研究,但是大家研究关注的问题基本一样,得出的结论大都基本相同,当然也会有分歧和差异。他同时指出,规制理论的研究,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经济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在文献的引用上、资料的阅读上等,有很多工作可做。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骆梅英教授就作为工具方法意义上的规制在行政法领域的展开发表了看法,她认为行政法学者谈规制的一个重要面向在于革新传统的行政法的理论,并且这种革新主要是面向公共行政的行政法研究,在组织法的变革、部门法的革新、关注过程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beplay全站 刘水林教授指出,规制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意涵,还可作名词规制与动词规制的理解。从动词意义上来讲是为了防止公共性损害而实施的规制。基于被害主体的不确定性和规模性,规制主要是事前预防。日后在思考规制的方向上,主要在于防止公害问题。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主要围绕“规制与政府职能转换”主题开展研讨,由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关保英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钱玉林教授主持。本单元共五个发言人,三个与谈人。

在发言环节,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首先举例指出,行政法和经济法还有民商法之间的实践问题有些分歧可能与规制有关。他指出从干预到规制可能存在的变化,同时从经济法维度分析政府职能转变,认为可以从可操作、可理解的角度,将政府在政府管理或涉及市场经济方面的功能细分为五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梳理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进程,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放管服”改革作了解读。他认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大有可为,经济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要注重市场优先原则、动态监管、注重法律保留原则、注重公共服务、坚持法定原则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以转型期政府职能转换为题发言,他认为其与行政组织法非常契合。规制作为一种由多种控制方式组成的体系,既有强烈的目的性导向,也契合政府当下治理的需求,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改善政府的管理活动,具体表现在可替代性的政府职能组织、去中心化治理、规制影响分析评估等三个方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章志远教授以监管“新政”与行政法的理论回应为题发言,并主要围绕“国发(2019)18号文”进行分析。他认为行政法应当从党政联合治理、多元合作共治、分级分类监管三个方面回应新时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从辅助性原则、合作性原则、效能性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回应;在行政法的治理手段方面,应当让刚性手段更刚、柔性手段更柔、不断开发中性手段。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胡明副教授以科研项目合同的法律规制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分析了学界对于科研合同认知的三种观点,认为科研合同具有公私融合属性的混合合同性质。正是因为其公私合同的属性,所以有必要确保其规制模式与其属性相适应,形成功能性规制。

在与谈环节,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主要对经营计划规制进行分析,他认为经济法研究的一个核心词是到底什么是经济,注重引入信息的问题;对于规制要把规制的目标、构成和内容三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同时要考虑话语转换的问题,尊重市场决定性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黎江虹教授指出,在规制的研究中,激励理论应当受到关注。在规制激励理论的研究中,一是政府内部的政治激励,二是外部的市场约束,三是构建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指出,规制理论的研究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在行政法的框架下怎么看待规制理论或规制法,能否提出一个行政规制法或规制行政法的概念。他同时指出,政府职能转换实际是在“放管服”改革中很重要的目的或命题,这个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应该如何来做是要关注的问题。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主要围绕“规制与竞争中立”主题开展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主持。本单元共五个发言人,两个与谈人。

在发言环节,四川大学法学院李平教授以“基于整体性事实的规制与竞争中立的思考”为题发言,他认为当前条件下政府和市场都是在经济体系当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竞争中立的实质应该是竞争公平,需要规制来保障;整体性的规制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其不仅规制政府,也规制市场主体。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从竞争政策实现路径层面对竞争中立本身进行理解,他指出竞争政策在市场条件下应该都是一种基础性乃至于优先性的政策,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要靠具体的实现机制体现,最主要方面是竞争中立原则的确立;竞争中立既要同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一致,也要与国家深化改革的目标一致,真正的竞争中立的实施是有条件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任超教授以“竞争中立背景下的规制中立”为题发言,他认为竞争中立是最早国企改革的规则,而后慢慢扩充到要求所有政府主体对参与市场竞争的所有主体给予公正公平对待的理念抑或观念。竞争中立的理念所要求的对象其实就是政府本身,同时一定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在竞争中立视角下,应该让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的竞争,制度规则应该一体化适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万江副教授以“公平竞争审查地方实施的实证研究”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在我国的经济政策中存在着地方竞争,从法治话语角度讲,可以称之为法治建设竞争。事实上,这种竞争是通过地方立法实现的,比如利用地方政策优惠。对此,需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予以控制。beplay全站 张占江副教授以“竞争中立的法律逻辑:基于并超越反垄断法”为题发言,他指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出现了扭曲,太过于重视目的与手段。基于我国行政法由形式向实质转化的过程,我国反垄断法对政府行为的评价应该走向合理化,即实质化层面。

在与谈环节,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大洪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他指出,竞争中立始作俑者可以说是是国务院,从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意指充分尊重市场,确立竞争中立制度,特别是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要限制国有企业利用显性或隐性的政策优势,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发展。为此,应该从竞争中立出发,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beplay全站 徐键副教授指出,在行政法上,与竞争中立相关的问题有三点:一是关于竞争中立主要是规则形成的问题,二是防止行政是否在私经济领域当中不当接入的问题,三是行政法同时也会对公权力遁入司法保有高度警觉,要防止实际上拥有公权力的一些组织以司法组织的外形从公法当中逃脱。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主要围绕“数字经济的规制”主题开展研讨,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张淑芳教授主持。本单元共四个发言人,两个与谈人。

在发言环节,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教授针对数字经济的规制指出,目前数字经济方面的问题仍然较多,比如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它们借由市场垄断地位,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性。因而,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则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可以从法律的视角及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前者可以基于合同或者协议的关系进行规制,而后者则要避免搭便车行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以“政府规制、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为题作了发言,他指出我们的生活已经进入平台经济时代,平台可以说控制了我们的生活。当前,对于平台规制,传统政府规则存在一些困境,首先是信息困境,即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平台垄断信息的限制;其次是技术监管困境,即政府监管手段比较单一,而平台监管手段多样;最后是依据困境,即传统政府监管所依据的法律,相比于平台自身制定的各种规则而言相对较少,并且针对性不强。相比而言,平台自治更接近治理实践。为此,必须要划清政府与平台责任的界限,政府应该遵循包容审慎或者辅助性原则,不应当轻易干涉平台自治,平台也应该与政府展开治理合作,进而建立多中心、多主体的合作治理。beplay全站 袁波讲师从电商领域“二选一”的表现、特征和障碍等角度出发,指出“二选一”并不是一个学术概念,而是一种媒体表达,转换成法治话语是指电商平台利用它的谈判优势和议价能力,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不能与其他竞争性平台进行交易。从“二选一”的案例可以发现,它们具有发生频率常态化、交易手段多元化以及手段隐蔽性等特征。对此,我们可以从理顺规制体系、做好电商法和反垄断法的衔接、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增列独家交易协议,以及完善电商法第35条规定等角度进行规制。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郝伟讲师以“人工智能时代的行政法调控”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并未给我们的法学教育,特别是行政法学教育提出挑战,而在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则可能对行政法理论带来挑战。这体现在:一是对人性尊严的挑战;二是人工智能行政法理涉及到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挑战,特别是人工智能涉及的核心算法,对此挑战如何应对目前在全球还没有取得实践。三是对行政主体理论带来挑战。对此行政法的调控方面,要着重思考调控理念和调控路径。

在与谈环节,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钱玉文教授结合共享单车和网约车规制指出,规制事实上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用以控制特定行为的过程。对于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实际上就是寻找规制的平衡点,并遵循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在法定授权的前提下充分考量各方主体的权利,从而形成最优的路径。这里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竞争法上的差异化原则,保障公平竞争;二是规制的严厉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寻求最佳规制;三是在均衡的合法性执法理论下应该创新公私合作的规制路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何渊副教授结合自己研究领域指出,关于我国数据立法问题应该慎重选择模式。就目前来讲,可能存在欧盟GDPR、美国CCPA和我国安全风险防范模式,GDPR偏向于权利保护模式,CCPA偏向于自由市场+强监管模式,我们国家从未来安全风险防范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适宜采用CCPA模式。

自由讨论环节,老师和同学们针对发言人的报告提出了不同的问题,各发言人针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分别作出了回应。
【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beplay全站 副院长胡凌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beplay全站 王兴全教授分别做学术总结。
王敬波教授指出,规制不仅是一种概念和理论体系,也是一种实施方案,从经济学进入到法学当中。经济法和行政法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各自进行研究。经济法更多从经济出发,行政法从政府出发。尔后,她对四个单元的讨论分别进行总结。最后,她指出虽然经济法和行政法学研究角度不同、学术话语体系各异,对于具体问题的看法也有不同结论。但是,我们都遵循一个基本的法律价值,就是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当中,政府是辅助性的基本原则,我们要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严格审视穿透式监管、信用监管合理的边界。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利用行政法的手段,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必要的规制,加强学科之间的交融。
王全兴全教授则从背景和主题、跨部门法学科研究优势等角度指出,十九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部署,法治和规制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落实法治体系和能力、规制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任务。经济法和行政法两个学科的学者共聚一堂来讨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规制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其使命就在于此。体系与能力之间,体系决定整体能力,规制体系化、规制体系优化,才能提高规制整体能力,而规制体系化、规制体系优化问题,唯有跨部门法学科研究才会有所成就。本次论坛四个单元的设计,由原理研究到实践专题研究,实践专题由政府职能转换到竞争中立、再到数字经济规制,大中小逐层深化,其意图就在于对法治与规制展开体系化和深化研究。今天的研讨表明,已达到举办这次论坛的预期效果。并且,两个学科交流、互动,原理导向与问题导向结合,为今后相互学习、借鉴和合作,共同研究新时代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一次有重要意义的尝试。最后,他向论坛各位参与者表示衷心感谢!

至此,本次大会圆满结束。
供稿人:于洋
供图人:姚沁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