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日,由beplay全站 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联合主办的“金融司法前沿论坛(第二届)暨九民会议纪要金融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按习惯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与金融直接相关的内容为焦点,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了热烈深入的研讨。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的学者,以及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实务专家近60余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论坛开幕式由beplay全站 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律师分别致开幕辞。
郑少华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之一的beplay全站 ,对各位学者及专家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参加本次研讨会表示欢迎和感谢。郑教授指出,九民会议纪要中的条文规定与“优化营商环境”存在密切的关联,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对于九民会议纪要中与金融有关的问题能够形成较为清晰的看法,希望通过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带给大家启发和收获。
吴弘教授认为,全球经济进入周期性下降期,金融业众多问题的暴露,金融相关的各类纠纷案件激增,对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挑战。吴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着重关注九民会议纪要中与金融直接相关的内容,直接应对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利于集思广益、充分研究,准确制定以及执行相关规则。
吕红兵律师认为九民会议纪要不仅是争议解决律师在诉讼仲裁中解决争议的标杆,也是非诉律师在合规服务中的标准。吕律师指出,各高校的学者与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律所、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的实务专家齐聚共同讨论九民会议纪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工作队伍凝聚共识、秉持共商共建原则、共同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研讨会共分为五个单元,重点围绕九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司纠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证券纠纷、担保纠纷、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等五类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条款进行了热烈研讨。
第一单元主要围绕“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主题开展研讨,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俞巍副院长主持。本单元共讨论六篇报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钱玉林教授以“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为题进行发言,指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属于伪命题;如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缺乏正当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克法官在“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报告中,详细阐述了保护公司债权人与保护公司非控股股东两条路线的区别与差异,并认为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并非严格的股债两分,两者之间存在过渡地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就“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主题发表相关意见,认为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方面的大方向值得肯定,但也存在相应的疑问,例如公司与主债务人相互提供担保无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双方之间未必对等交换关系,需考虑担保的数额、次数等因素。beplay全站 副院长葛伟军教授以“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为题进行发言,以比较法的视角详细阐述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原告资格的相关问题,并认为九民会议纪要结合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弱化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是否应当在公司法中加以规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就“对赌协议的效力”发表意见,赞同九民会议纪要中区分了合同效力与合同的履行二者,但认为公司法第74条究竟为强制性规定或任意性规范存在争议,以及对赌协议的投资方实际为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认为对其进行现金补偿时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之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丁伟晓律师以“公司股东争议解决的新趋势及应对”为题进行发言,以当当网李国庆与俞渝股权之争引入股权争议,认为九民会议纪要实际上引导公司债权人“穿透”公司表象要求实际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但是该条规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且股东资格的认定仅凭借股权代持协议不足以认定,应当有赖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确认。
在自由讨论阶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克法官、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俞巍副院长进行了点评。陈克法官指出,关于清算义务人的主体,公司法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存在冲突,其中是否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问题值得深入讨论;且人格否认制度从事后的救济规则,被转换为事先预防规则,从立法技术层面上来看有待进一步考虑。俞巍副院长指出,需要增强对九民会议纪要中总则性条文的关注,其涉及到现阶段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要增强对九民会议纪要中合同纠纷相关条文的关注力度;并提出需要整体上解决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问题。
第二单元主要围绕“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主题开展研讨,由beplay全站 院长宋晓燕教授主持。本单元共讨论三篇报告。首先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维飞副教授,其在“适当性义务与金融产品的责任主体”主题报告中提出,九民会议纪要中将金融理财产品的发行人、代销人打包为一个概念“卖方机构”,并认定承销机构并非金融理财产品的当事人,属于代理人或者磋商辅助人,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承担该种责任的前提有二:具有经济利益即有利害相关性;引发金融消费者的信赖。上海金融法院单素华法官以“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举证责任及其民事责任”为题进行发言,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指出告知说明义务的两个标准:履行标准与证明标准,其中履行标准中为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与投资者的主观标准结合,对销售机构和司法审判而言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且该标准并非一定加重销售机构的责任,而是因案而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婉怡律师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报告中,深入研究和阐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问题,认为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晰相关概念的标准: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普通金融消费者与高风险金融消费者。
在自由讨论环节,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朱奕奕律师、beplay全站 院长宋晓燕教授等进行了点评。吕红兵律师指出,九民会议纪要第73条要求卖方机构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使得监管机构和法院便于一揽子处理纠纷,解决矛盾;但是该种责任更应当是一种独立责任,应当厘清发行人、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各自的责任。吴弘教授同意吕红兵律师的观点,认为卖方机构之间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较为合理;其认为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并非告知说明义务,而是风险配置。朱奕奕律师指出,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72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第76条中对预期收益率的赔偿更类似违约责任的承担。宋晓燕教授最后从监管与司法的关系的角度出发,揭示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些现状。
第三单元主要围绕“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主题开展研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进行主持。本单元共讨论四篇报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以“中国证券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构想”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九民会议纪要第85条要求司法实践中区分重大性与信赖要件,但是对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出于对行政监管机关处理决定的尊重,以技术性的处理方式绕过对重大性的认定;因此对行政机关处罚要求是否也应当以“重大性”为标准,不可过于频繁经常、过于严苛。其次发言的是beplay全站 樊健讲师,其在“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重大性与信赖要件”的主题报告中提出,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证券相关纠纷案件中存在局限,九民会议纪要中的示范诉讼可以较好解决问题,但是示范诉讼的诉讼费用如何承担存在疑问;以及揭露日以立案调查为标准之一认定,合理性有待商榷;以及权威媒体的界定标准存在不明晰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研究创新部徐承志经理在“场外配资的业务模式及法律问题”的报告中,主要对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证券公司违反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则的合同效力以及场外配资合同无效之后处理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深入阐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朱奕奕律师以“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分析”为题进行发言,其以证券市场中先行赔付的案例引入,认为保荐机构的意思表示是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主要基础,其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朱律师主张应当将先行赔付的制度设计与证券法保持一致,至少保留保荐机构过错抗辩的权利,否则后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上海金融法院单素华法官等对该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姚明斌副教授主张,先行赔付能否依保荐机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该问题存在讨论的余地;且指出九民会议纪要作为可能在未来发生实质拘束力的“法律渊源”,内部体系不管是抽象价值观还是具体设计,都应当做到内部体系的协调。吴弘教授以欣泰电气与兴业证券为例,指出先行赔付制度不能仅仅为监管便利而事先施压使得证券机构承诺先行赔付,更多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认为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有待更确定更具体的标准。单素华法官认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的根本意义在于对市场形成足够的警示作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并非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羊群效应,因此基于目前证券市场的客观现状,最高院对于揭露日的问题更倾向于从价格敏感性的角度认定。
第四单元主要围绕“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主题开展研讨,由beplay全站 朱晓喆教授主持。本单元共讨论五篇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以“关于新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规定”为题进行发言,指出九民会议纪要意图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如能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纳入到典型担保的范畴之中,适用典型担保的规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判断,如不能纳入,适用本节中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关于第68条中的抵押登记是否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对于在物业管理方办理的商铺租赁权登记的,如足以达到物权公示的效果,能否赋予其公示的效力,目前最高院对此持相对审慎的态度。其次发言的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海龙教授,他“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的报告中提出,九民会议纪要中将独立担保的开立人限制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其指出担保的从属性并非是指合同之间的关系,而是主债权与担保权之间的关系,且当事人可以就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beplay全站 朱晓喆教授以“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为题进行发言,深入分析了九民会议纪要中相关条款,并提出目前还未解决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等相关问题,并引入了“抵押权信托”的概念。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庄加园副教授以“关于动产担保物权”为题进行报告,阐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国法中对浮动抵押的不同规定导致了抵押顺位的不同,分析了九民会议纪要中采用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登记在先,顺位在先”的立场。beplay全站 信托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生亮老师在“关于动产动态质押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中,以对动产动态质押现象的理解与认知来切入,深入分析九民会议纪要第64条相关条文的不足以及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等进行了热烈的交流与讨论。姚明斌副教授首先指出九民会议纪要中64条中的关于间接占有人概念使用的错误,并提出九民会议纪要中“登记在先,顺位在先”的立场在动产领域,要妥善处理好与“登记对抗”之间的关系问题。高圣平教授指出,在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不考虑其在权利设定时的“善意”;在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竞存时,以登记时间确定先后顺位有利于增加交易上的确定性。
第五单元主要围绕“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主题开展研讨,由beplay全站 叶名怡教授主持。本单元共讨论四篇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李志刚老师以“司法调整金融交易的角度与限度——以纪要之营业信托部门为例”为题进行发言,其深入分析九民会议纪要中营业信托中相关条款,提出以下思考:司法调整金融交易的角度是否立足于横向关系调整,要区分行政与司法还是二者必须保持一致;司法调整金融交易的限度,应当是二分法的格式化还是秉持开放性;司法应当始终敬畏市场规律和法律。beplay全站 李宇副教授在“营业信托纠纷的裁判规范”报告中指出,即便是受托人不承担任何主动管理职责的消极信托,也属于信托的一种,九民会议纪要将其简单认定为借款关系,无视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合理性存疑;第92条中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八、九条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妥,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8条或民法总则第157条处理。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胡旭鹏副总裁以“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关系探讨”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九民会议纪要第90条中相关表述不准确,且其认为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为附担保功能的信托,而非借款合同关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万志尧律师在“资产管理案件中‘刑民交叉’情形的法律规定”的主题报告中以案例引入,指出刑民交叉法律规定的制定与修改应当遵循司法效率、尊重民事、充分救济的三个基本原则。
在自由讨论环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克法官,上海财经大学叶名怡教授、李宇副教授等对该主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陈克法官指出,在司法实务中,对刑民交叉案件存在一定的处理规则:对于欺诈勒索类刑民交叉类案件,如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则无需动用刑事诉讼;对于套路贷的相关案件,应当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相结合,对于故意规避法律的案件,应当坚持法秩序的统一,一并处理。叶名怡教授认为,如在现在既有的典型法律关系类型中考量,在结构化信托结构中,应当将无风险的类型界定为借贷关系;但是也可创造一个新型法律关系。李宇副教授指出,商业信托法领域有很多立法明文确认用商业判断规则,或者说是受托人负有公司董事一样的责任。
在各研讨单元,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精彩纷呈,与会代表现场积极提问,旁观群众聚精会神,会场气氛十分活跃。
闭幕式环节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管建军律师担任主持人,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强主任、beplay全站 宋晓燕院长分别进行闭幕致辞。李强主任提出,金融司法论坛的举办使参会者获益良多,希望未来与beplay全站 开展更多的交流与合作,为更多同仁提供交流的平台与机会,相信我们一定能期待看到中国法治的未来。宋晓燕院长对各位与会学者专家表示感谢,指出参加学术研讨会的目的在于贡献知识、观点和思想,并表示了对未来此类学术会议的期待,认为在学术研讨中还要增加国际视角,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和研究问题。最后宋院长表达了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感谢,希望未来进一步开展合作。至此,金融司法前沿论坛(第二届)暨九民会议纪要金融法律问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供稿人:连秀兰
供图人:郑文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