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8日晚,beplay全站
主办的法学进阶系列讲座第十一讲在线上顺利举行。法学院刘洋副教授以《协力义务违反的类型谱系与效果构造》为题,为法学院学子带来一场精彩纷呈的讲座。

在本次讲座中,刘洋副教授从协力义务归于被取消的案型及效果构造、协力行为迟滞与致害消除、协力行为瑕疵履行的效果构造及其规范适用三个角度出发,探求协力义务违反的类型谱系和效果构造。

讲座伊始,刘洋副教授提出一个问题:债务关系的顺畅履行,除其给付内容指向不作为义务等少数情形外,通常离不开债权人方面的必要配合或协力行为的实施。这一特质在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框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协力行为于承揽之债履行中地位显要,然而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设计体系性不足,法效果规定漏洞丛生。《民法典》在承揽类合同的制度建设中,有数量可观的条文指向定作人协力义务的调整,不过条文之间欠缺体系化联动,导致现行法中协力义务之规范群落在体系构造层面的瑕疵甚或漏洞的生成。另一方面,定作人协力义务违反及法效果之确定,构成司法实务中常常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高频案型。因此,协力义务违反及其法效果的规范制度建设和理论供给就与实务需求形成倒挂、脱节现象。
随后,刘洋副教授将第一个板块“协力义务归于被取消的案型及效果构造”细分为三个子类型。一是定作人任意解除及其赔偿责任的意涵厘定。刘洋副教授认为,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虽空有权利之名,但就规范运作机理而言,其行使依然构成对契约信守原则的突破,进而属于协力义务的违反,理应嵌入协力义务违反的宏观谱系之中。他指出,在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型塑方面,应以履行利益为基准,认定从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内容与范围。二是可归责的协力行为缺位及其效果型构。刘洋副教授认为应当选择《民法典》第584条去保障承揽人的完全的价款请求权。三是非可归责的协力不能及其效果澄清。刘洋副教授认为,协力不能且并无可归责性的案型,应直接以《民法典》第806条第2、3款作为认定其法效果的规范基础。
接着,刘洋副教授以承揽合同为例,深入分析了第二个板块协力行为迟滞与致害消除。他指出,协力迟滞的场合,承揽人可藉赔偿请求权的主张实现损失的填补。不过,该请求权基础的生成,却须依托于不《民法典》为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相向现象所设置规则(第798、803、804条)的类推适用来实现。因此,就协力迟滞案型的法效果构造而言,承揽人的消除致害请求权得将直接的费用增加、间接的利润损失两种损失形态兼容其中。此外,刘洋副教授指出,在具体案件的实际裁判过程中,就最终可实现的数额量定,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如影随形、不可忽略。
而后,刘洋副教授通过举例,梳理了第三个板块协力行为瑕疵履行的效果构造及其规范适用。刘洋副教授结合具体的法条,针对承揽工作尚未启动前、承揽工作已在推进中两种情况,分别分析了协力行为的瑕疵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最后,刘洋副教授指出,研究一个议题,理论必不可少,但也要有关注实践的情怀,不可单纯陷入空谈的境地。其次,要去观察现行的法律制度当中是否针对某种交易实践和纠纷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规整,尝试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解释,关注法律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完整,体系是否健全。在研究的过程中,离不开法学方法和法律思维方法的应用。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人 | 韩旭
供图人 | 韩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