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一级法官刘言浩老师应邀为我校法学院学生做“民法总则法律适用”后续部分的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围绕“民事主体”展开。刘老师结合实务,首先以大学生找工作因体检小三阳受歧视为案例,说明《民法总则》的制定在公民民事权利层面做出的努力。接着依次指出现通过的《民法总则》尤为重视胎儿的民事权利,明确了胎儿的继承权,指出国内已经出现有关“wrong of both”的案例。此外,《民法总则》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岁调整到8岁,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和责任承担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新增“成年监护制度”,更加尊重当事人。在法人分类、法人的本质、法人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行为等方面,《民法总则》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上升为法人的一般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将个人信息从隐私权脱离,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
刘老师结合国内外有关案例,就民法总则中作出的重大变化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将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权利的修改娓娓道来,展示了《民法总则》的制定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取得的长足进步,
让同学们受益匪浅 。

供稿人:孙美芳(学) 供图人:史媛娜(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