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 2013年3月12日】金融公益诉讼:维权路难走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30浏览次数:545

 
    昨天,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的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研究会上,一些法学专家把发言主题锁定在“金融消费者”这个群体。比起一般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后若要维权,困难要大得多。不少专家谈到,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写入,可真要运用起来,却并不容易。  
    
    消法很难保护股民基民  
    从股民到基民,越来越多的人正成为金融消费者。问题是,一旦这一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撑起一把“保护伞”?  
    “金融消费者理应属于消法保护的范围。但查阅消法的条文,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说,过去如果碰到虚假交易、内幕交易这类事情,一个股民要去打官司维权、为自己“讨说法”,非常困难。  
    
    “相关组织”积极性有限  
    今年开始实施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将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一条新路。但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这条维权路并不容易走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法定机关或“相关组织”。  
    吴弘解释,所谓“相关组织”,主要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他认为,若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相关组织”的积极性或许远不如个人或企业来得强烈。  
    比如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相关组织”,名义上可以为中小投资者代言,但实际上,行业协会究其本意是保护行业的利益,恰恰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应该找谁替自己维权?  全国“两会”上,金融公益诉讼也是热点话题。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正在积极研究公益诉讼制度,不断拓展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救济渠道。  
    昨天的研讨会上,有专家直言,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或下设机构是否能成为具有提起公益诉讼权的主体,目前尚未可知。  
    

    公益诉讼需要配套激励机制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不仅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益诉讼还附有配套的激励机制。  
    beplay全站 教授刘水林介绍,在国外,一些公益组织和机构都可以为个人代言提起公益诉讼。“但这不是无偿行为。一旦胜诉,一部分罚金就会被划归为公益基金。”  
    谈及公益诉讼,有专家随即以曾经红极一时的“职业打假人”王海举例。王海的打假之路能持续走上10多年,一方面固然是维权,但其中也不乏对“私利”的追求。  
    “我们的相关组织有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内在动机有没有?”吴弘说,金融公益诉讼过去没有,现在有了,应视为法律的一大进步。可目前需要进一步引起重视的是金融公益诉讼的赔偿。  
    2008年发生在香港的雷曼迷你债券案,曾给香港政府出了难题。香港有超过3.3万人购买了迷你债券,涉及资金约125亿港元。此案的最终赔偿方案是,合资格投资者获得相当于最初投资额85%至96.5%的款项。  
    一旦公益官司打赢了,赔偿份额如何确定、如何分配赔偿金额?学者们建议,这些细致而重要的问题都有待跟进研究。  

    本报记者 樊丽萍(来源:文汇报 2013年3月12日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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