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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由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主持的国家重大基金课题开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副主任孙佑海教授梳理了生态文明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倡导将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他建议课题组:在生态文明法律机制建设中加强对立法层面的研究;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和司法监督的研究;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方面制定的法律,以及党的十七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理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提出要构造一个以生态法制为中心的法律框架体系,同时对行政法、经济法等现有法律进行生态化改造。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教授建议课题聚焦在法律机制上,也就是立法、执法、司法方面。排污权交易的行政许可、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环境执法效率等问题可以在课题中有所研究。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提出,界定“生态文明”的概念是讨论其法律需求的前提,并需对关键词进行具体的量化,例如生态文明应该是指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物质极大丰富、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发展方式为循环经济的一种发展模式,是一种低投入、低消耗、高产出的经济增长方式。上海交通大学环境法所所长王曦教授结合环保法的修改,认为环保法应要能够全面调整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主要的法律主体在环保事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浩教授提出,因为生态文明和民众的法律意识与公众参与有很大的关系,能不能从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切入来做分析;因为课题组要有足够的敏锐性,去把握当前正在发生的、产生重大生态影响的事件,尤其是有代表性的全国典型事件;法律机制最好从法律本身去思考,从立法机制、司法机制、执法机制、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去分析和展开。郑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肖乾刚教授提出,法学界能够在新世纪之处相聚一堂召开首届生态文明和法律发展高层论坛,对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学者应站在社会转型与国家发展的高度,用历史的、宏观的视角看待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使得研究问题更深,解决问题更实。
(来源:社会科学报
(石 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