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丁孙莹 谢东旭
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不测,到底应该是由实习单位负责,还是学校负责呢?
记者日前从普陀区法院获悉,因儿子实习期间在海边溺水身亡,父母将学校、实习单位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其实,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的情况屡有发生,然而,由于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往往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其隶属管理关系仍在学校,所以遇到类似情况,学生通常感到索赔无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如今实习也分为两种,一种为学生毕业前的毕业实习,属于“必修课”,要计算学分,通常情况下学校还会帮学生安排实习单位。另一种则为学生找工作前的见习,即为了获得工作,在单位必须经历的 “考验期”。
由于就业压力较大,即将在明年毕业的大学生们已经度过了第一波的毕业实习高峰期,并将进入第二波入职前的实习期。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鲜有学生考虑过自己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大多数学生都认为“争到一份实习岗位就不错了”。
那么,到底谁该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到的意外担责呢?对此,专家认为,由于实习生并未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根本无法认定为工伤,但实习单位也不能因此就逃避责任。另外,实习生在未毕业前终究是学校的学生,学校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实习生“身份”的尴尬,专家建议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一份内容翔实的实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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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儿”父母将学校、实习单位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给付因赵丰(化名)亡故的死亡赔偿金57万余元,伤葬费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余元。” 赵丰是赵应来(化名)、陈敏敏(化名)夫妻的儿子,出生于
既然儿子是溺水身亡,父母为什么要告学校和实习单位呢?记者从赵应来、陈敏敏向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获悉,原来,2008年赵丰中学毕业便进入本市一家职业技术学校的烹调班学习,学制为3年,应该在2011年毕业。2010年期间,赵丰高兴地告诉自己的父母,学校要安排实习,实习单位是一家著名的餐饮公司。父母在获悉此情况后,立即表示希望儿子不要住宿在单位。
赵应来在诉状中称,今年7月20日下午,他接到电话称,自己的儿子赵丰在金山城市沙滩海边不幸溺水,正在救援中。等到他赶到金山的时候,救援行动已经停止了,直到第二天上午再行打捞时才将儿子的遗体取至岸边。之后,赵应来夫妇强忍悲痛,将儿子遗体火化。
赵应来夫妇在诉状中称,来沪打工十多年,含辛茹苦将孩子养大,眼看着儿子就要成年走上工作岗位,遭此不幸,肝肠寸断之余思绪万千:当初将孩子交给学校怎么会出这样的事?学校联系的实习单位怎么会不予注意呢?游泳场所的安全措施为什么这么差呢?
赵应来夫妇认为,三被告在自己儿子的不幸死亡事件中,因没有切实履行注意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依据法律提起诉讼。
心声
实习是“必修课”安全问题却可有可无 实习期间,实习生受到意外伤害该怎么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然而又有多少学生、学校、实习单位认真思考过呢?
其实,实习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皮外伤、骨折、车祸等,而单位拒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记者调查发现,对于大多数的实习生而言,能够找到一家实习单位已感觉万分不易,对于急于把握机会的实习生而言,很少有学生会去考虑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
学生:“抢”着实习从未考虑安全问题
“实习的时候考虑过自身安全问题吗?学校有没有提醒学生实习时应注意安全?” 面对记者所提的这两个问题,刚刚结束了大四毕业实习的小张同学直截了当地回答了两个字:“没有!”她告诉记者,对于实习,“从来没有考虑过安全问题,完成实习老师教给的任务才是最重要的。”
小张介绍,如今,学校的毕业实习均算作一门课程,要算学分,所以实习对于每一位学生都属于一门“必须课”,如果没有实习,则代表着该名学生可能无法毕业。当然,相对于学分,学生们更在意实习能够成为他们找到一份好工作的“垫脚石”,因此“抢”着实习的学生们为能“挤”进一个好的实习单位,早就“奋不顾身”了。尤其一些大四毕业生,为寻求好的实习岗位,积累工作经验,纷纷打出“不求薪水只求经验”等口号。
记者从一些大学获悉,虽然学校规定的毕业实习期在大四,但不少学生为了将来打算,纷纷把实习的时间“前移”至大二大三。一些学校虽然没有强制性规定学生必须何时完成实习,但学生们表示:“学校从大二开始就会发实习表格,如果能早去就早去了。”学校:和实习单位签协议时安全问题可有可无
“学校会提醒学生,注意安全。”采访中,本市某知名大学的老师表示:“一般情况下,我们老师能做的就是在学生到实习单位之前,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提醒。” 记者了解到,通常情况下,学校都会与定点的实习单位签订协议,就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具体事宜予以明确,所以,实习单位并不会单独与每一位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当然,不少实习单位会对实习生进行登记注册。
“在我们的实习协议里,不包括安全责任问题。”据松江一所大学的老师透露,和实习单位签订派送学生实习的协议中,安全责任问题条款可有可无。“一般理科专业实习可能会有安全方面的条款,文科专业实习从未提过相关内容。”该名老师向记者介绍,由于理科专业可能涉及到化学实验等,所以实习协议中涉及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条款非常有必要。
另外,该名老师提出,由于现在大学地理位置普遍离市区较远,以松江为例,学生去市中心实习来回车程大多在一个小时以上,为此交通出行安全才是老师们最担心的问题。
当然,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一些学校的老师在学生实习过程中,会不定期派辅导员等教师到实习单位访问,了解具体的情况;也有极少的学校会为去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购买保险。
但有不少学校认为,本市大部分的大学生在新生入学时都已经购买了人身保险,所以不会为了实习再特地去买保险。
链接
《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重点条例摘录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包括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等事项。
讨论
实习生身份尴尬的背后权益该如何保障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能算作工伤吗?
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记者了解到,我国早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曾经明确赋予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在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却取消了相关的规定。
那么,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应该被算作工伤吗?对此,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表示,学生到一个单位实习,其“实习”的行为属于学校教学的一个环节,实习单位系受到学校的委托,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教学。因此,严格意义上说,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之间是一种教学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不仅如此,根据日前“知己知彼网”开通的关于“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问题调查”栏目反映的我国实习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保护情况,结果表明,53%参与调查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王全兴认为,从劳动合同签订的角度上考虑,“实习生如果没有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就不存在工伤的认定问题。” 由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建立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是劳动者,因此,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问题。上海大学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王全兴提出,实习生也许没办法按照工伤进行认定,但是并不代表实习单位方面不存在责任。他注意到,目前社会上一些企业为规避签订劳动合同,打着招募实习生的名义招暑期工。“如果实习生来到实习单位后,被要求按照正规员工一样进行顶班劳动,那么,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就属于雇用关系,实习生一旦受伤,实习单位难辞其咎。”
对此,本报律师顾问团成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雪飞也有相同的看法:“在实习生使用的过程中,实习单位当然要担责。用人单位如果组织员工包括实习生外出游玩,用人单位就有组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在实习生受到伤害时,用人单位即要承担人身伤害赔偿,但这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工伤赔偿。”学校该为 “受伤”实习生承担主责吗?
既然没有“劳动关系”,实习单位在承担部分责任的同时,实习生所在学校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呢?王全兴教授认为,实习是学校教学环节的一部分,所以类似的案件中,学校难逃其责。
本报法学专家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范玉吉教授指出:“实习生既然是学校的学生,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范玉吉认为,首先学生尚未毕业,在毕业实习期间,其“身份”虽然已经转变为单位的实习生,但归根结底还是学生,因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学校为学生安排毕业实习,本身就应该考虑到安全问题,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能够创设安全实习环境的实习单位。范玉吉认为,学生在学校的“指引”下实习,一旦学生发生意外,学校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推卸责任。
当然,范玉吉认为,实习也分为很多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包括了“毕业实习”,属于有学分的必修课,这期间,学校应该担起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监管责任。相反,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工作前的“见习”,此间的行为属于学生个人行为,应由学生自己负主要责任。
对此,岳雪飞律师表示赞同,“如果是学生自己找单位,要分成两种情况分析:学生自己找单位实习,如果经过学校方面同意,实习依然是教学环节的一部分,学校还是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不属于学校规定的实习,学生自行找用人单位进行实践、打工,那么学生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
提醒
具体详细的实习协议让纠纷有约可依
据王全兴教授介绍,从目前的法律框架上看,没有一则专门的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法规,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和各有关高校也都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规范。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缺状态,到底适用哪个法条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专门的规定。
由于实习生“身份”尴尬,实习生受伤后的责任分担“模糊”,如此情况下,王全兴教授提出,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学校必须尽到义务。学校应该与实习单位签订具体详细的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实习环境。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学生实习中的管理和关注,“要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另外,老师应该时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不能把管理责任完全推到实习单位头上。”
专家提醒,签订一份实习协议非常重要,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实习协议可以对以下事项做出约定,以充分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教育部、财政部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中有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因此,实习生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实习生有权向实习单位要求参照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第二,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以由学校或者实习生本人,与实习单位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第三,还可以约定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发生一些简单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及诉讼等处理方式。
反过来,从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也很重要,如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的约定、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等。
有了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约可依,更好地处理相关争议。
(来源:上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