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009年11月26日】 加强司法方法研究 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司法方法研讨会观点辑要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1-27浏览次数:448

20091114,由人民法院报社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司法方法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黑龙江、江苏等地法院的法官以及复旦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共计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司法方法研究的意义、框架和内容等进行了讨论,对长宁区法院推行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进行了研讨。与会者普遍认为,司法方法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应给予重点关注的问题,在理论上加强对司法方法的研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的有效的司法方法,对于贯彻好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落实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意义:方法如过河之舟

    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指出,在明确了理念和方向之后,方法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经常将世界观和方法论相提并论,其实就是在讲一项工作的方向和方法。毛泽东同志有个关于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关系的形象比喻: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可以说,方法是否科学和适当,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工作成败。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要贯彻好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落实好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就必须要有方法论的指导,就必须要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这就如同过河要解决桥与船的问题一样。现阶段,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司法责任越来越重大,工作方法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保证立法上建构的规则在司法上得到统一、一致的适用,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个时期以来,因为司法方法不当引起的舆论批评,因为司法方法不当形成的被动局面,时有发生。也有些法院的做法引起争议,有些判决引发质疑,不是做法本身不对,也不是判决本身不公,而是缘于工作方法的失误,或者是工作没有做到家,如工作程序、推理方式或者是判决书的说理不当等等。为此,我们必须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顺应潮流,尊重规律,深刻认识加强司法方法研究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司法工作方法,提高司法工作水平,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不断进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棠认为,司法方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三方面:科学的司法方法的提出,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司法方法的应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法院追求公平正义的决心;司法方法的落实,有利于实践司法为民,展现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不懈努力。他指出,科学的司法方法建立在对法律适用规律的研究分析基础上,正确的司法方法不仅追求法律适用逻辑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统一,同时还要求法官将法律适用过程在裁判结果中显示出来;不仅要求真实反映动态的审判过程,概括归纳各方的争议焦点,科学确认案件的相关证据,逻辑推理事物的内在联系,而且要求准确表达有关的客观事实,充分说明裁判依据的理由,正确援引适用的法律规范,依法确定相关的法律责任。科学的司法方法有助于在审判工作中统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思路,有助于在个案中厘清复杂的案件事实,解决疑难案件,更有助于法官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创新工作方法,在发展和创新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贯彻。近年来,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对法官队伍在司法方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这些年的磨砺,很多地方法院的法官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司法智慧,在实践中涌现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应加强总结,固定有益经验、转化实践成果,实现统一认识,形成推动审判实践进一步科学发展的机制和强劲动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认为,司法方法作为法律适用的方法,其关注的焦点是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如何建构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裁判规范。它不仅是法哲学上的有关正义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实践的永恒课题,也是司法实践和法律应用的具体方法,更是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发展必然要面临和已然面临的现实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司法方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重视,并以其特有的内涵不断发挥着指导司法裁判的作用。司法方法是司法裁判的方法,它指导着法官在个案裁判中发现蕴含在抽象的法律规范中的法,并将其符合事实地适用于具体的纠纷,有利于法官理清审判思路,公正高效地裁决纠纷;它更是一种司法裁判中法官发现和应用法律的方法,通过司法方法清晰地展示法官辨法析理、追求公正的不懈探索,有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更好地赢得司法权威;它还是法律人表达对法律忠诚,实现自我认识的方法。通过司法方法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检验裁判结论,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严格依法司法,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安定性和推进法治文明。

 

框架:广义狭义之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吴兆祥认为,司法方法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方法论,主要是对司法现象、司法实践各环节进行研究、分析所总结的方法论体系,狭义的司法方法论就是审判中具体运用的方法。就目前来看,在审判实务更多注重于狭义司法方法论研究。司法方法论的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裁判方法论、司法管理方法论和司法改革方法论。裁判方法论包括调解和庭审的方法、证据方法、适用法律的方法和裁判文书制作方法等;司法管理方法论关注案件流程方面的研究,也关注财务、人事及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活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突出,加强管理虽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能起到有效缓解作用;司法改革方法论植根于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现实要求,总结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要有正确方法论的指导。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方民认为,从实践层面看,司法方法研究应当从三个层面展开,首先是在宏观政策层面,应当研究审判工作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形势,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完成好司法工作的使命;其次是在制度管理层面,要围绕如何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研究加强审判管理的方法,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第三是在具体办案方法层面,研究办案方法、经验、技巧,提高庭审驾驭、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作为领导者,要侧重于加强前两个层面的方法研究,提高驾驭审判工作的宏面领导能力和审判管理能力;作为办案法官,要侧重于第三个层面的方法研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海龙则不赞同把管理方法纳入司法方法之中。他认为,从狭义角度看,司法方法应该是法律适用的方法。他引述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说,司法乃法律适用,就是要做到事理明晰,法律透彻,文理信达。这实际上说的是三个方法:事实认定的方法、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裁判的方法,其中裁判的方法是把事实和法律连接起来的桥梁。他认为,基于请求权的方法,是比较适合法官用的方法,诉请来了,先要分析请求权,基于请求权的裁判的方法比较符合审判规律和诉讼法的精神和原理,同时也是相对好用的方法。

构建:立足司法实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军认为,应当将司法理性作为司法方法论的基础,这不仅因为法律是理性的,而且方法也总是与理性联系在一起的,讲求方法实际上就是讲求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价值与形式的结合。法官在面对复杂的案件和司法环境时,要高度理性化,按照法官对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理解,引导好司法过程,妥当权衡各种价值,协调好各种利益的位序关系,探求最佳方案,将抽象的规则与具体的争端做有选择的结合,做出能够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明智选择,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这样才能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实施有效的司法方法。在研究司法方法论体系时,要有别于学术上探讨法律方法论体系,应该尽可能与法院的工作方法相结合,除了与学术上的法律方法类似的裁判方法外,与社会沟通、与当事人沟通的方法,包括调解、释法解疑等内容也应当作为方法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法院研究司法方法重在实用,要精细化,形成一套精致管用的工作步骤和实用技术。当前对法律方法体系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以法律发现为主干,二是以法律解释为主干,三是以法律推理为主干。这些体系有其合理方面,但都忽略了案件事实问题。国外法官主要精力用于处理法律问题,事实争议一般在裁判前已经通过各种程序被格式化确定了,而我国法官大部分精力都花费在事实上,事实问题是研究司法方法不能忽略的。诉讼法和证据法虽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主要研究证据与事实关系问题,而司法方法中裁判方法主要解决法律和事实关系问题,目的是实现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因此,案件事实问题应当成为司法方法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说,法律的价值一旦形成,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判断相对来说是恒定的,但是就方法来说,个体差异性很明显。不同人在相同价值体系下,解决相同的问题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提供一些有共性的方法对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非常有益。裁判方法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充分发现问题是形成方法的首要前提。如果没有对司法实务中问题予以充分发现,谈方法可能就是纸上谈兵。在充分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要进行类型化、规律性的总结,然后再归纳一般的方法。对这样的过程,我们应当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扎扎实实去做。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建功指出,当前研究和推广司法方法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在司法如何回应社会需求上,存在提倡柔性司法、强调利益平衡的倾向,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柔性司法以法条刚性为前提,利益平衡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当各种成熟有效的裁判方法还没有成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思维习惯,当相当数量的司法裁决存在的问题并非利益衡量失当而是法律适用不当之前,我们要好好补上司法方法中最基本一课,从头开始,扎扎实实地训练裁判方法。在法律适用还存在大量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正是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许与实际状况存在反差的主要原因的情况下,脱离法律谈利益平衡显得为时过早。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以提高审判效率和效益为立足点,对司法方法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提出,国外的小额诉讼制度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值得借鉴。他还提出,当前我国的信访制度在发现和纠正错案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亦存有许多弊端。例如,由于信访能够改变生效判决,他就影响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预期,使许多纠纷处于无止境的解决状态,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影响了司法权威。但在目前情况下完全取消信访又不现实,如何将信访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使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又不至于产生太大的弊端,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此外,还有调解问题,伴随着最高法院委托调解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的法院调解已由原来的诉讼调解一种形式发展为诉讼调解与非讼化法院调解并存的局面,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且多样性的情况下,有些矛盾更适合调解解决。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特别是非讼化调解的形式也是司法方法的重要研究课题。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高度重视大力推进调解工作的同时,不应忽视调解固有的弊端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诉讼审判是纠纷的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它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的标准答案,因此,也是其他解决方式的参考系数和后盾。这也就是所谓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所指的意义之一。我们如果过分强调和夸大调解的作用,也会产生不良的后果。

 

探索:要件审判九步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邹碧华介绍了目前在该院民商事案件中推行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见本报200911161版报道)。

    邹碧华说,要发挥审判思路的规范功能,必须使之转化为具体的应用步骤,他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思路分为九步: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权利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也是民事审判的最原始的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所以,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就是固定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固定权利请求包含三层含义: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模糊含义;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第二步:识别权利基础规范(并法律观点开示)。在原告主张的权利得到明确之后,法院应当寻找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法律规范,这就是法官找法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识别权利请求基础,是民事审判中最重要但难度最高的一个环节。所谓的权利请求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法院应按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审查、确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审理,这是确定法院审理思路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步:识别对立规范或抗辩权基础。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法院应当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的审查。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内容就是识别被告是否提出抗辩及其抗辩权基础。实践中,常见的抗辩主要包括权利消灭抗辩、对方违约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等。

    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法院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及对立规范后,应当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由于法律概念的多层次性,许多权利仅靠一个层次的法条还不能完成法律推理的任务。无论是完全性法条还是不完全性法条,均可能需要其他层次的辅助性条文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把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这样才有可能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件中的事实要件进行准确对照。

    第五步:审查诉讼主张的完备性。法院应在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后,审查原告是否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或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与其诉讼请求矛盾。原告若没有提出相应的事实理由或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要求原告补充或明确。

    第六步:争点整理。法院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归纳案件的争点。争点整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争点可以被认为是法官审判过程中的指挥棒。争点整理的过程就是法官使用指挥棒引导诉讼的过程。

    第七步:要件事实的证明——举证指导及心证公开。争点整理结束后,法官即可以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核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在这一阶段,法官重点要解决好四个问题:根据整理出的事实争点,帮助当事人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分配举证责任,使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确知晓真伪不明情形下的风险所在;在证明过程中,法官应当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以促使其围绕法官的心证结论展开诉讼行为;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如存在明显缺陷,法官可通过指导要求其继续举证。

    第八步:要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成后,法官即应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查认定各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法院应当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被告主张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比对。这种分析比对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院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归入法),逐一将查明的事实与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的各项构成要件进行归入的过程。

评析:与实践相契合

    对于要件审判九步法,beplay全站 李清伟教授认为,要件审判九步法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是相契合的。首先,和中国的司法传统是契合的。尽管我们现在试图引入抗辩式诉讼机制,但总体上看,法官中心主义还是主要的,这是现实,所以才有了法官的整理争点、释明等工作。其次,与司法的性质是契合的。理论上讲,司法是被动的,应该坚守中立性,但这是传统的定位。如今,能动主义司法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从我国司法与社会的关系看,从现实需要看,现在的司法也是一种主动的、能动的司法。因而,坚持司法中立性这一原则和前提,并不影响在某些问题的解决上法院和法官发挥能动性。第三,与司法的除弊需求是契合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所针对和所要解决的都是裁判中的现实问题,如司法实践中法官不知道如何整理争点、不能正确引用条文等。而要件式审判九步法的初衷,就是运用裁判方法的规范运作,解决这些问题,这正契合了司法的除弊功能。英美法上的法律解释规则,其中除弊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它是直面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的,目的在于审视现有规则是否能够消除这种弊端。相信通过九步法的运用,可以克服一些弊端。最后,与法律职业的现状契合。我国法官队伍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局部差异仍然存在。在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非均衡的情况下,有这样一个九步法的指引,对于法治的统一,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石金平对进一步完善要件审判九步法提出了建议。他认为,在构建一个方法论体系的时候,应当有验证方法的模式和标准,也就是说,这个方法在什么时候可以试用、适用到什么程度、解决哪些问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这个方法可以被验证是正确的,应当进行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方法可能每步都正确,但是放到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场合适用,情况是不一样的。此外,法官还会面临一些不熟悉的问题,当出现新类型案件时,用什么方法解决,都值得加以进一步研究。

    有与会者认为,要件式审判九步法反映了法院系统在司法方法领域探索的最新成果,同时也为基层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路径和方法。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推进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延伸和细化,随着更加广泛的介绍、更加深入的实践,必将对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规范司法行为等各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同时也会进一步推进关于司法方法的研究。

    有与会者建议,九步法是我们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新进展新成果,从改革成果的意义上说,应当进行必要的评估,把这个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实践后,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评估,进一步总结提高,对它的进一步完善将有着重要意义。(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91126  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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