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华《选择的力量》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3-15浏览次数:347

       beplay全站 院长、教授、博导 郑少华

       消费者要运用选择的权利,形成一种选择的力量:拒绝购买伪劣假冒产品;拒绝购买不安全的产品;拒绝购买“血汗工厂”的产品;拒绝购买不利于环保的产品。这种集体拒绝将构成一股巨大的洪流,迫使生产厂商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更环保的商品,促使我们的职能部门更加严格地履行监管职责。
       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归根结底是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从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来看,就是要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这种保障机制必须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其一,有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充足的商品;其二,有满足消费者自由与公平选择的制度与文化环境;其三,有满足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的救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近二十年的今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宣告形成,我国在推动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机制方面的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是,客观上看,仍存在一些不足:产品安全的隐患仍然存在;垄断行为仍然存在;救济途径仍然时常遭遇梗阻……因此,立法者如何在克服上述问题中继续完善立法技术,政府执法部门如何进一步强化法律的执行,司法者如何发展与完善法律解释学,强化法律的适用,就成了当务之急。
       每一个消费者,作为现代社会的成员,无疑可以对我们的立法者、我们的政府以及我们的司法者具有相当的期许——期许他们推动消费者选择权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期许我们有一个美好的消费环境。但是,我们消费者在承载这些期许的同时,更要运用这种选择的权利,形成一种选择的力量:拒绝购买伪劣假冒产品;拒绝购买不安全的产品;拒绝购买“血汗工厂”的产品;拒绝购买不利于环保的产品……这种集体拒绝将构成一股巨大的洪流,迫使生产厂商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更环保的商品,促使我们的职能部门更加严格地履行监管职责。
       选择是一种力量,是你是我,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动用的一种力量,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我们手上的选择权,我相信:我们必然能够选择出一个更加美好的消费环境,一个更加符合消费正义的和谐社会。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1年3月14日第B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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