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与杨浦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法学与实践扬法论坛”第一期成功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21浏览次数:913

7月7日下午,我院与杨浦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法学与实践扬法论坛”第一期在杨浦法院隆重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双创背景下非典型用工关系研讨”。市高院副院长陈亚娟,杨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卢焱,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市二中院副院长阮忠良,杨浦区法院院长任湧飞,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等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beplay全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同济大学、宁波大学等高校专家学者及高院、市二中院、杨浦区法院部分劳动争议庭法官参与研讨。

研讨会第一阶段由杨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家祥主持,杨浦区委政法委卢焱书记、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任湧飞及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分别致辞。卢焱书记在致辞中指出,发展高校就是发展杨浦、服务高校就是服务杨浦,高校法学教育应开放面向法律实务。任湧飞院长阐述了“法学与实践扬法论坛”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的含义,提出举办法学与实践扬法系列论坛应当以开放的态度听取理论界与司法界的声音,百家争鸣,共同进步。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校长助理指出,系列论坛的举办对我校百年校庆,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助于类型化案件的探讨和解决,有助于加强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交流沟通。

研讨会第二阶段为主题研讨,由我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主持。与会专家法官围绕“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法律适用”、“竞业限制纠纷中主体、行为审查标准及违约金调整”及“双重劳动关系认定及享受待遇”三个议题做了精彩发言与热烈研讨。杨浦区民一庭副庭长周萍法官介绍了“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法律适用”中的困惑与难点,特别是对外国人的解雇保护在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允许双方意思自治之间如何选择存在争议。针对这一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副教授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主题发言。 她认为,对于合法就业的外国人,采用“基准保障+意思自治”的保障方式更有利于解决我国劳动标准过高以及移民、就业政策等方面的不足,对于无就业证的外国人与雇主的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关系。我院吴文芳副教授在自由发言中提出,上海要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构建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对合法就业外国人的劳动法适用有本地创新的动力与需求。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未做分层保护的结构性缺陷不宜机械适用于外国人。因此,较好方案是应允许地方司法实践给予意思自治一定的空间。市二中院民三庭王安庭长则认为,外国劳动者适用中国劳动法在法律上不存在疑义,上海市高院应尽早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统一司法尺度与裁判标准。

针对“竞业限制纠纷中主体、行为审查标准及违约金调整”这一主题,杨浦区法院劳动争议庭副庭长王岑菲首先就司法审理中“适格主体的审查标准”、“违约行为的审查标准”以及“违约金金额的调整”三大疑难问题做了介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朱军博士针对该问题,做了题为“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的主题发言。朱军博士认为,为实现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对劳动者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等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并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而对于违约行为审查标准的司法裁判尺度则体现了司法者的价值倾向,考虑到竞业限制制度本身对用人单位的特殊意义,应允许以入职竞业公司为界,但应予严格审查。而对于违约金金额的调整,应先定性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功能。高院民一庭殷勇磊庭长对专家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并就该问题的司法适用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杨浦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查莹法官对“双重劳动关系认定及待遇享受”主题涉及的典型案例与分歧意见做了阐释,宁波大学法学院粟瑜博士针对该主题做主旨发言。他认为,双重劳动关系问题,是劳动法上“共同雇主”产生的问题之一,当“共同雇主”之间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组织体时,劳动者“一对多”则衍生出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对于前后多重关系均符合从属性判断标准,认定双重劳动关系成立不存在理论上的疑义,但在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适用则存在争论,理论上需进一步研究。 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宋靖副院长介绍了杨浦区劳动人事仲裁的相关案例,并就发言做了精彩点评。

在研讨会的闭幕阶段,上海市二中院院长阮忠良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亚娟发表了讲话。阮院长对各方交流发言作出点评,并对法院工作与法院研究的问题提出期待。市高院陈亚娟副院长充分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意义,她指出,法院与高校深度交流合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应拓展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交流合作方式,包括建立健全法官与学者的双向交流机制、建立契合中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实践基地、加强联合调研和共同推进司法智库建设等。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闭幕。

供稿人:吴文芳 供图人:吴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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