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培训讲座要点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27浏览次数:351

  • 一、受理范围
  •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超过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调解的,可让消费者向消协反应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3.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可以告诉消费者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主管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3、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4、争议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涉及的法律: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现实司法有直接指导意义,也应当予以关注。

  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责任及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2)《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年的区别。

7、投诉热点:

3月12日至14日,42件,比较集中的是:家用电器7件、食品6件、消费券5件、房产建筑装修5件、日用品3件、网络购物2件、通讯业务2件,其他。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