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专题研讨第三期:互联网流量劫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25浏览次数:623

       2015年11月22日14点至16点,竞争法专题研讨第三期在法学院211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互联网流量劫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张占江老师及其指导6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

       本次研讨会主讲人杜宝坤同学,首先,简要地介绍了“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然后,以此案为基础分析、总结了互联网流量劫持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具体阐释了将互联网流量劫持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当性。

       与会师生围绕杜宝坤同学的报告及相关判例展开了热烈讨论。同样做相关主题研究的张光琪同学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应区别“权利”和“法益”。对于此条意见,张老师又做了说明:权利的层级高于法益,权利是被固定了的法益,对于法益的保护要有衡量的标准;侵犯权利必然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侵害法益的法律后果则存在不确定性。第二,厘清“非必要不干扰原则”与“商业道德”的关系。对于此条意见,张老师认为,非必要不干扰原则的保护对象是原告,约束对象是被告。这条原则的意义是为创新性商业模式的保护提供一个正当化的理由;而对商业道德的理解接近于对“商业惯例”的理解。商业道德就是在一个行业形成的惯例。第三,涉案行为后果的认定问题。涉及到比例问题以及对原告对被告的通知义务。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关系的厘清。对此,张老师指出,通说认为两部法律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在国外,大多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归于民商法的特别法,而排除在经济法之外。但是,区别于侵权法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为的判断采取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经济学中交易的外部性,因此,具有经济法上的属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规范制度,当其充分社会化后被放入经济法领域更显合理。

        丁洪州同学提出两点意见:一、非必要不干扰原则与最小特权原则的核心区别是什么;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同学讨论后,张老师提出:首先,在互联网领域搜索引擎服务和安全软件服务是两个领域,作为安全服务的提供者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干扰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安全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消费者的网络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的使用环境。因此,安全服务提供商不能因其服务的特殊性而被赋予更多特权。其次,作为判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原则,其核心问题是对新型商业模式保护边界的确定。任何一家发展壮大的互联网公司都不能因商业模式的平台化和集成化,而利用自己的优势侵犯其它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扩大自己的利益。最后,对于公益的判定,其核心概念是“由竞争可以带来的利益”,这种权益具体体现为竞争带来的创新、效率等外溢的经济价值及为消费者带来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合理保护。

       此外,吴仪、陈璐瑶和王允朝等同学也相继发表了一些个人意见。张老师补充的一点主要在于告诉同学,对于案件的认识要挖掘更深的层次。例如,本案中,最高院与北京高院处理的不同,体现了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创新型商业模式的不同态度。这样的分析能力对同学未来的职业生涯至关重要。

       最后,张老师对本次研讨会做了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是对不正当性的认定,论相关研究必须明确“不正当性所在”,明确不正当性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之间的联系;二、明确“什么是正当竞争”,其核心标准在于“不受扭曲的商业选择”,也可以表述为一个企业利用市场化的手段为自己谋求正当利益;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朴素道理在于“禁止不劳而获”,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行为的本质是正当的商业手段。

       本次研讨会上,张占江老师再次强调了问题意识的重要性。同学研究主题可能涉及很多问题,但边缘性问题不能长篇累牍的阐述,要把握住分体问题的主线。通过此次研讨会,同学们对反不正当竞争所涉及的问题又有了一个更加深入、完整的认识。下午16时后,本期研讨会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供稿人:王允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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