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2日18:00,beplay全站 徐继强教授为我们带来了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7讲《法律中的演化理性——达尔文、生物世界与人类的法律秩序》,让同学们对法律演化论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与认识。

讲座开始,徐教授认为,我们这个时代是学科交叉融合的时代。法学院的同学们不能仅局限在法律领域,还要拓宽视野,从别的学科里来看法律现象,这样同学们对法律的理解就会更深刻。所以徐教授今天的讲座结合法学和生物学领域展开。
首先,徐教授由几个关于复杂世界及其设计者的问题引入演讲主题:世界如此复杂美妙,是否有一个设计者?是否有某种目的?法律是一种演化的秩序,还是一个建构的、革命的秩序。所以,教授认为可以从达尔文的演化论来看人类的法律秩序,认为人类法律秩序中的一些重要的规范,比如秩序、公平、权利、义务、权威、契约、财产等,可能都具有某种演化的基础。
其次,徐教授具体介绍了达尔文演化论的传统与现代。
其一,达尔文的演化论包含两个理论,“自然选择理论”和“性选择理论”。自然选择理论它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变异(variation),遗传(inheritance)和选择(selection)。首先,生物体会以各种方式发生变异,但是只有一部分变异是可以遗传的,也就是能够稳定地从亲代传给子代,达尔文理论第三个核心要素是选择、拥有某些特定遗传特征的生物体会产生更多的后代,因为那些特征有助于它们的生存和繁衍。
其二,性选择理论集中讨论那些与求偶活动相关的适应器。达尔文认为性选择有两个主要运作方式。第一种称为同性竞争(intrasexual competition),第二种为异性选择(intrasexual selection)或者叫择偶偏好。
其三,当代演化论基于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演化是基于自然选择,即复制,变异,选择(竞争),而不具有任何主观目的性,亦非理性设计。第二,自然选择是在个体基础上进行的,而非群体基础上进行的。

接着,徐教授详细讲解了生物世界与人类社会的共同法则或法律。
其一,人类行为的生物演化基础。人与动物都具有条件反射,并可以经过后天训练获得技能。但是人不是白板或者简单的机器,人具有天赋,并且经过长期演化具有高度理性。
其二,生物与人类社会的秩序规则。徐教授介绍了著名学者霍布斯的《利维坦》里的理论:人在没有社会之前和动物世界一样仅是丛林法则,互相为了生存而掠夺杀戮,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存安全人们需要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利维坦”,人们才能建立秩序。但徐教授认为动物世界并非生死搏斗的世界,人类社会也并不是和谐一片的乐园,人类社会与其他生物社会一样,都存在合作、互惠、掠夺、杀戮等,都有某种演化基础。
其三,自私的基因、爱与合作。教授认为人是基因的道具,基因产生了爱,爱是一种合作关系,爱是自私基因的表现,
其四,互惠式的利他与“以牙还牙”的公正。
其五,地盘、先占与产权制度。

然后,教授分别从生态理性与演化博弈论、个体选择与群体选择、路径依赖与社会习惯、专门化与局部的解决方案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自己演化理性及其限度的观点。并且将法律理论的演化论反思分为三个方面去讲。一是规范与自然主义,二是主流法理学评析,三是教授自己的一些保留观点。

讲座接近尾声,徐教授向同学们推荐了《人类简史》、《自私的基因》、《法律简史》作为课外补充阅读。
在提问环节,环境法专业的张翰林同学提问法律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区别以及关于环境法法律运行秩序的相关问题,徐继强教授通过举例三国历史来详细解释。
讲座在教授与同学们热情激烈的讨论后结束了。
供稿人 | 杜佳霖
供图人 | 王梦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