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法学进阶系列讲座第五讲《新时代人才政策下竞业限制问题的思考》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1-10浏览次数:258


2022年11月3日晚,beplay全站 进阶系列讲座第五讲通过腾讯会议的线上方式顺利举行。beplay全站 经济法学课带头人王全兴教授以“新时代人才政策下竞业限制问题的思考”为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为法学院学子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知识盛宴。

本次讲座中,王全兴教授以新时代人才政策精神为切入点,从竞争法和劳动法角度深入分析了对竞业限制的政策思考、界定、竞业限制约定的前提以及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的若干问题。

讲座伊始,王全兴教授指出,科技教育人才是全面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二十大报告》更是将人才政策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新时代劳动法应当实现“劳动力型”劳动法和“人才型”劳动法这一二元结构,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政策弊端,以对应人才强国政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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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全兴教授以人才自由流动为视角,从竞业限制在市场竞争规则中的地位、竞业限制的法律关系和秩序、竞业限制的法益结构、竞业限制面临的劳资偏好、竞业限制的法律属性五大方面,深入介绍了他对竞业限制的政策思考。王教授指出,竞业限制是竞争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交叉领域,涉及了两方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公共四方利益。在这一过程中,面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差异偏好该如何选择,是竞业限制政策须重视的一大问题。同时,对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劳动法和反不当竞争法都有所规定,从效果而言,反不当竞争法手段的效果一般大于劳动法手段的效果。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以反不当竞争法手段为主,劳动法手段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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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王教授从竞业限制的法定类型、构成要件、含义、义务以及和保密义务的对比四个方面阐述了竞业限制的界定。竞业限制约定应当以保密义务为前提,或基于忠实义务、或基于保密协议。同时王教授特别指出,保密义务发生的依据不等同于竞业限制义务发生的依据。

接着,王教授就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的若干重要问题做了详细解释。王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立法对兼职的合法性定义,明确了其与竞业限制的区别。随后展开了有关在职竞业限制的若干问题,包括是否需要经济补偿、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脱密期的问题。对于离职竞业限制,王教授详细介绍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的启动及履行、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协议的解除和失效事由。

最后,王全兴教授总结道,竞业限制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但须以限制人才流动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对于竞业限制的适用必须从严控制。但目前在实践中,还存有大量企业认为竞业限制的力量发挥不够,不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在不明确法律是否会对竞业限制条款更加严格的情况下,具体还要看法官裁判案件时的法律取向。本次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供稿人 | 俞明珠

供图人 | 孙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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