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骏博士在报告中认为,现实社会中“虐童案”不是个案,虐待他人行为也不只是虐童一种。处在社会更广泛范围内的、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较为广泛地存在,社会危害性严重,这种一般性的虐待行为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即虐待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于行为主体和对象的限定性,均不能适用一般的虐待行为。虐待的故意和行为有其自身的性质,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部分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并符合其他的相应要件,可以适用侮辱罪。虽然这也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值得肯定的司法理念,但却是次优之举,最佳方式是立法完善。单独增设虐待儿童的罪名,或者细分所谓的“职务虐待”罪名,要么疏于对其他被虐待对象的保护,要么不符合立法创制罪名的简明、概括等要求。由于虐待罪的罪名最能概括虐待行为的本质和主要特征,只要把第260条罪状中的“家庭成员”修改为“他人”,就可以使虐待罪成为一般性的适用范围的罪名。与虐待罪构成要件修改相协调,应删除第三款“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适当提高法定刑,将基本法定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三年有期徒刑”,相应地加重法定刑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重新解释“情节恶劣的”要件,并合理认定虐待罪与教育监管等行为以及相关犯罪的关系。张开骏博士在报告尾声还就刑事法治理念、虐待动物行为等作了简短的延伸阐述。
在嘉宾点评和自由讨论环节,与会者就案件事实归纳与刑法规范评价、刑法机能与社会政策之互动、儿童名誉和人格尊严保护、互联网地位和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互动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