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福(奥德)大学法学院Franz-Joseph Peine教授做《德国行政程序法》专题讲座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9浏览次数:738

    10月11日晚,2012海外法学论坛第十三讲在校行政楼一楼梯教成功举行。法兰克福(奥德)大学法学院Franz-Joseph Peine教授作了题为“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飞教授担任翻译嘉宾,郑少华院长主持。
   
Peine教授主要从两部分对“德国行政程序法”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是德国行政程序法制定的背景、立法原意以及颁布后的社会状况。Peine教授指出,为了使行政机关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统一程序法、简化程序规定等,德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但是由于德国联邦制下联邦和各个州的立法权相互独立,因此德国当时出行了同时有17部行政程序法(包括一部联邦制定的和16个州各自制定的共16部)施行的较为混乱的现状。然而,由于各州的法律有很多都是参照联邦法律制定的,很多条文是相似的,因此现实是比较缓和的。

    第二部分围绕德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展开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首先,Peine教授列举了德国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合法性以及法律安全、信赖保护等宪法原则,指出这些原则对设置合适的行政程序以保护人民利益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明确合理的行政程序的设定有利于给后期法院救济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参与程序的行政相对人也应获得“平等的武器”。 Peine教授认为,公民不是行政程序的客体,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公民公开。    
    再次,行政程序法在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德国的联邦程序法已经适用二十五周年,当初很多存在的问题已经解决,但仍然在诸如混合合同方面存在学理上的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行政程序法本身与实体法的竞合关系。在实体法中会有对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与行政程序法本身的规定不一致。Peine教授通过援引其之前做过的报告,最后得出结论:民主原则与调解无关,行政机关不应倾向于为了达成调解而做出决定,而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其职责。

    同学们针对自己的疑惑踊跃向Peine教授提问,Peine教授认真向同学们做了解答。之后郑院长做了简要点评。最后,师生们用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Peine教授和刘飞教授的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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