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兴国副教授参加“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24浏览次数:864

2010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会议由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会议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广东及全国其它一些地方的法官、律师及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有关专家、学者与会,代表们围绕会议主题,就当前中国社会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问题,进行了坦诚的交流、尖锐的批评和共同价值的探索。

与会代表们普遍认为,在2002年左右,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动关系比较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相对沿着一条健康的道路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也被认为是可以尽快实现的一个理性。然而,近年来,伴随着各地一系列重要案件的发生,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两种职业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猜忌和对立越来越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成,与此同时,社会对这两种职业的抱怨、不满和批评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和降低了法官和律师队伍的职业形象。

有会议代表提出,目前法院系统和律师管理层不断出台的职业禁令,意在强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物理”隔离,但这种作法并不见得能够真正斩断法官与律师之间私下的“交易”,应该还是要加强二者间的对话与交流,在交流中形成一种规范的职业伦理。也有代表提出,法官与律师之间收入的不平衡赞成了二者间的隔膜,但法官手中有权,因而就容易出现法官向律师“伸手”的寻租现象,败坏了法律职业伦理,所以要从提高法官待遇入手。还有代表分析了法官和律师这两种职业的最低伦理底线,认为法官不应作自己的法官,律师也不应作自己利益的代表,如此这般,法律职业伦理才有构建的可能。此外,还有一些法官代表谈了自己在实践中对职业伦理的理解以及处理与律师关系的一些原则,律师代表们也谈了自己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看法。

beplay全站 梁兴国副教授应邀参加会议,他在发言中指出:一般说来,内因决定外因,但至少在当前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问题上,情况并非如此。如果把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只视为法律职业内部的事,则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已。法律职业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因而必须要认真分析和处理好法律职业伦理构建的外部因素,包括政治因素、制度安排以及文化传统、社会心理和社会惯性,等等,这些外部性因素决定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方向、建构步伐。因而,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决不是司法部门几条禁令所能完成的,重要的是我们一定要切实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扎实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如此这般,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才是可欲的。

在本次会议上,来自法院的代表和来自律师界的代表之间曾有过激烈的思想交锋,来自学界的代表之间也曾出现过激烈的思想碰撞,这些交锋和碰撞都是理性的、平和的,在交锋和碰撞中,不同职业的法律人之间加强了沟通,加深了理解,这种坦诚和务实,相信对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不无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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