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服务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2021年10月28日下午,第五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环境司法研讨会在上海市崇明区召开。本次研讨会指导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支持单位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共同承办。

会上,来自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法官和检察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齐聚一堂,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上海市崇明区相关委办局和各乡镇的负责人,上海崇明法院相关干警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媒体记者等150余人参加会议。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杰普教授、beplay全站 院长宋晓燕教授、beplay全站 王树义特聘教授和叶榅平教授出席本次研讨会。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杰普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世界级生态岛建设需要相应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给相关的体制机制、法律适用等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要求,法学院与法院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其相互合作可以发挥各自优势。而本次研讨会以世界级生态岛环境司法为主题,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必要。本届论坛已是第五届,各方对该主题的持续关注与研究,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上海财经大学与崇明区人民政府、崇明区人民法院法院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先后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合作研究基地。我校法学院与崇明区人民法院多次举办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环境公益诉讼等主题的研讨会、专题讲座,本次研讨会也是我校连续第五年与崇明区人民法院合办环境司法研讨会,这也是大学社会责任的体现,为我校法学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提供良好平台,希望这种合作持续下去。

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王树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环节发表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生态法治观”的主旨演讲。王树义教授的发言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纲领,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含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介绍。他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和布局,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根本依循和行动指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
其次,他表示,生态法治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习近平生态法治观的定义、基本内涵和核心要义进行具体阐述。他认为,生态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最严格的制度”,是指整个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既包括实体性的环境法律制度,也包括程序性的环境法律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就是要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环境法治体系,即健全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环境法治实施体系、严格的环境法治监督体系、强有力的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备的党内环境法规体系。
再次,他认为,习近平生态法治观形成的思想基础就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包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等多方面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生态文明思想体系,形成了面向绿色发展的四大核心理念,成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武器。
最后,他强调,习近平生态法治观是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基本依循,我们应当紧紧围绕“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叶榅平教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环节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环境司法的逻辑转化”的主题发言。叶榅平教授认为,政治是塑造和影响环境司法的主要力量,决定了司法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司法在总体上是自上而下的,对环境司法改革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但司法具有独特的思维逻辑和自身的运行规律,将政治驱动力转化为司法的内在逻辑,是建立长期有效的环境司法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环境司法必须坚持司法逻辑和政治意志的统一,将政治意识内化为司法逻辑的动力,实现政治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一是司法在环境治理中应当加强主动治理功能,需要将环境治理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而非政策问题。环境治理需要借助司法的力量,在司法的三方诉讼结构中解决环境纠纷,形成司法裁判,实现环境保护、引导的公共政策目的。二是环境司法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比如环境司法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要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运作逻辑。三是司法改革需要逐步从政策性治理走向法律治理,在环境司法中要理清政策引导和法律引导的关系。环境司法从司法理性角度要摆脱以政策理论为主要依据,更多地从法律治理的角度考虑环境司法改革以及环境司法体制建设等问题,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更加有效的规制。同时,环境司法裁判要增强透明性,让社会公众能够查询,因为环境司法不仅要解决个案问题,更要通过个案的解决向社会传导环境治理的理念,实现环境法的价值目标。

我校多年来与崇明区政府、崇明法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先后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并且成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研究基地”。这次研讨会也是我校连续第五年与崇明法院共同举办环境司法研讨会。此外,我校法学院与崇明法院多次举行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环境公益诉讼等主题的研讨会、专题讲座。通过这些平台,上财法学院很好地发挥了智库以及专家学者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作出了应有贡献。
供稿 | 刘孝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