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中午,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二期在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beplay全站 副教授李睿老师以“郭某等人滥用职权、受贿系列案件—行政管理职权转委托情形下的身份确认及贿赂相关罪名的区别认定”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讲座由beplay全站 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教授与谈。

首先由李睿老师梳理基本案情,并抛出两个焦点问题。并针对两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邵某、陈某的身份与行为认定问题。对于邵某与陈某的身份分析二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李睿老师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条和第15条的分析,再结合案情。由于其间两人身份的变化,所以要分两个阶段来看,以成为征收公司正式员工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从身份属性和行为属性两个方面来看,二人不属于监察对象。在后一阶段二人身份发生变化,通过分析得出邵某、陈某属于监察对象。然后分析二人的行为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邵某和陈某,在案件事实发生期间,他们的工作职能是由征收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规定,受劳务派遣公司的委托从事被征收单位的调查摸底洽谈工作。所以从他二人的身份和行为上来看,他们并不是直接受到国家机关的委托来从事工作的。他们两个人的职权资格并不是直接来源于国家机关,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犯罪主体身份的要求。即使在他们的任职期间,二人履职的行为使得公共财产遭受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他们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李睿老师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贿赂相关犯罪的的界定问题。首先介绍了与贿赂行为相关的几个易混淆的罪名,先是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然后是斡旋受贿与共同受贿的分别,主要在于在获取财务上有无事前的通谋,有无受贿的共同故意,如果有则是共同受贿。通过对这几个罪名的界定,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罪和介绍受贿罪,而不成立共同受贿。
随后魏昌东教授予以点评,他将李老师的演讲浓缩为三个字,然后围绕展开。第一个字是“准”,即是对案件分析的准确性,核心是把握人及人的行为,在本案中是讨论公职犯罪,重点关注人的身份,从而把握问题的核心与实质。第二个字是“精”,从刑法的属性谈起刑法的严厉性,错判错定的后果很严重,所以精准把握是非常必要的。第三个字是“深”即是深刻性,对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必须准确适用刑法规范,在本案中要准确找到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什么,这至关重要。

参与本次沙龙的法学院教师秦策教授也发表观点。他主要提及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还有判例研究的重要性,对同学们提出一些判例研究学习的建议,首先要把握案件事实,能够提炼出争议问题,然后分析解决问题。

在问答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各位老师给予了耐心细致的回答。最后,吴文芳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本次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