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中午,由beplay全站 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1年至2022年度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本期工作坊由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法学院张鸣朝老师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污染者付费?再评“达飞佛罗里达”轮油污案》的报告,上海海事法院李海跃法官和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廖兵兵工程师参与会谈。

讲座伊始,吴文芳老师为大家介绍了判解工作坊的设立初衷,并表示坚持听完本学期的判解工作坊收获会更大,希望同学们能够持之以恒地参与本学术活动。

张鸣朝老师首先对研究案例“‘达飞佛罗里达’轮油污案”的主要案件事实作了简要介绍。张老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的争议焦点,结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总结了本次工作坊讨论的重点:赔偿费用的责任主体以及海事赔偿请求的限制性与非限制性,并分别做了详细的阐述。
接着,张老师为大家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四大民事公约,提出本案可以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张老师认为,根据《燃油公约》第3条的规定,污染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污染船舶所有人,其中既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也包括光船承租人。但争议的焦点是有过错的非污染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问题《燃油公约》未作规定。张老师继而讲述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谁漏油,谁负责”的观点没有全面反映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于污染者与第三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有过错的非污染方与污染方应该分别依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然后,张老师为大家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有关规定,认为油污清污费用属于限制性债权。
基于以上讨论,张鸣朝老师对一、二审法院的观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做出了评价,张老师阐释了《燃油公约》的立法目的,并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立法思路进行对比,再次表达了有过错的非污染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观点。




随后,与谈人李海跃法官以及廖兵兵工程师分别对案件做了评析。李法官对本判决在海商法审判的重要意义做了提纲挈领的总结,他将该判决置于围绕该案最高院作出的一系列判决中,从全局上把握了司法争议焦点对于审判时间的特殊意义。他强调在以往的海事海商司法实践中,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争议很大,而“达飞佛罗里达”轮油污案对此争议的判决将产生一定的指引,但效果仍待观察。廖兵兵工程师则从数据的角度为大家展现了该最高院判决的指导意义,并对该判例实际运行中的背后诸种利益的角逐进行了生动的描述,并就争议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提问环节,老师对于同学提出的专业问题作出了耐心地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 | 赵汝强
供图 | 叶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