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第四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30浏览次数:1305

2021年9月25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beplay全站 主办,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上海财经大学第四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论”为主题,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的学界同仁,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十几家单位的实务专家,以及来自《法学》《东方法学》《交大法学》《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等期刊编辑部的编辑老师共计七十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新华社、《法治日报》等新闻媒体也在现场进行了全程跟踪采访。


开幕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beplay全站 朱晓喆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beplay全站 党委书记杨乐,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beplay全站 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beplay全站 党委书记杨乐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杨乐书记指出,家事纠纷背后蕴含的法理、伦理需要学术理论上的指引。在科技更新、时代更新的背景下,家事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探索与回应。每年一度的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学术研讨会,汇集了优秀的理论学者与实务专家,对前沿问题进行研讨,对法律的实施将大有助益。最后,杨乐书记对参会嘉宾致以真诚感谢,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指出,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已经成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携手合作的、品牌性的学术活动。经过连续四年围绕家事法问题所进行的深入的对话、研究和交流,已经明显地增强了传统民法学者与婚姻家庭法学者彼此之间的对话与联系。beplay全站 为此作出的努力,得到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全体同仁的认可。王轶教授期望与会嘉宾能够充分讨论,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表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深刻地揭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法律思想和特殊的立法、司法、守法、用法的任务,对于研究家事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本次研讨会围绕家事法理论与实务中的焦点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婚姻瑕疵与离婚人身问题、收养五个主题进行深入的研讨,势必能够推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更好的实施以及家事审判工作的改革。最后,龙教授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指出,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家事领域业务的多样性也越来越明显。在公证工作中,当事人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多。而张江公证处从今年开始一直在积极推进家事信托登记的相关业务,诚邀各位专家参与家事信托登记的讨论,共同推进家事信托登记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此外,张主任指出,面对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本次家事法论坛可以很好地提供智识。最后,他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beplay全站 、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首先向王轶教授对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学术论坛的高度评价表达感谢,并表示,传统民法与婚姻家庭法之间的对话与沟通非常重要,民法学者和家事法学者均应持续发力。其次,叶名怡教授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以及投稿的各位作者表示真诚感谢,并指出,近些年许多中青年学者开始涉足家事法领域,这是家事法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最后,叶名怡教授表示,beplay全站 将继续以饱满的热情办好家事法论坛。

会议主要分五个单元。


一、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单元的议题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论夫妻债务的清偿与执行规则”。他认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删除“连带”字眼,表明了相关司法立场的重大转变。夫或妻单方行为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均属于“有限连带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应当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保护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位报告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征峰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他认为,《民法典》第1064条包含共同意思表示型共同债务与共同利益型共同债务,而二者构造基础存在根本差异。财产法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当然构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其他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范旨意以及这些行为在财产法上的效果综合考量。

第三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缪宇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他认为,认定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据意思表示规则和债务加入规则,确定夫妻双方事前合意和配偶事后追认。事前合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发出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均有作为债务人的意思。配偶表示是否构成追认,取决于配偶是否有作为债务人加入债务的意思。

第四位报告人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艳律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时代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蓝律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婚内单方举债的承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判例与审判观点进行了系统研究与体系列举。她希望当事人能够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预防个人债务对家族资产和家族成员的影响。

在四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学军教授。张教授认为,目前学界以及实务界存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错误理解,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将财产法的研究方法不当使用在身份法上,导致方法论的错误;其二,研究材料上忽略了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忽略了对西班牙资料的研究;最后,婚姻家庭法本身具有较高的研究难度。


第二位与谈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他首先对张学军教授“研究夫妻共同债务应重视西班牙资料”的观点表示赞同。其次,他认为几位报告人文章中对“连带债务”的概念使用,有待进一步区分不同场景。此外,他认为就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问题,应当与《民法典》第1064条进行区分。最后,李昊教授还指出,从传统民法角度出发的解释,是否契合婚姻家庭法领域,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第三位与谈人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他指出:三位老师的文章,是通过财产法的逻辑,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予以解释。而参会律师与法官的文章,则更多从社会背景及实践的角度来理解夫妻共同债务。李国强教授认为,报告文章中关于夫妻共债的举证责任分配、意思表示的作出、共同债务的类型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四位与谈人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赵超法官。赵法官认为实践中存在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此外,赵法官以网络打赏为例讨论了“生活休闲消费”这一问题。她认为,虽然网络打赏中每次打赏的金额都较少,但累计数目较大,这种具有娱乐性质的生活方式能否解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待证成。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贝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李贝副教授提出,目前身份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并非是由于传统民法的介入,反而是传统民法介入的程度不够。他以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财产范围的确定为例,说明了财产法视角的重要性。王葆莳副教授认为,或许可借鉴德国的增益共有制,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与偿还上的困境。张谷教授认为,我国立法缺乏整体思考,对于一些深层次的基本理论问题,尚未研究清楚。因此,在试图用财产法原理透视身份法时,应重视财产法自身存在的短板。财产法与身份法的研究,应协同进步。


二、继承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继承”,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继承编几个问题的体系化解读”。房教授认为,《民法典·继承编》相较《继承法》调整较少,导致在很多问题上仍然似是而非。目前,继承编主要存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清晰且不合理、代位继承的性质不明晰、遗产共有形态不明、遗产分割效力存疑等几大问题。此外,房绍坤教授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民法典·继承编》也有不衔接之处,比如王葆莳副教授拟将报告的继子女继承权问题。最后房绍坤教授呼吁,在理解《民法典》相关规定时应当进行体系化的理解。

第二位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三块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重构”。他提出,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关键点在于:首先,应当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和权利性质为何。其次,继承人身份对于该问题有无影响?最后,在房地一体原则下,能否通过继承房屋的途径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他进一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其作为生存保障工具的价值预设应否维持。在“三块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需要在集体建设用地这一更大的类型框架下进行制度重构。

第三位报告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他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不能基于抚养教育事实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只能根据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姻亲关系消除的,即使双方曾经存在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亦不能互相主张法定继承权。在判定扶养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认可程度、家庭生活的融入度、对子女的抚养支出等因素。

第四位报告人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陈露律师,陈律师报告的题目为“美国遗嘱法的体系与判例”。陈律师从框架与主要规则两个层面,结合州法、《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和判例就遗嘱领域中比较重要的模块进行了梳理。

在四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为山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王丽萍教授。王丽萍教授首先指出,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的实质回归非常重要,但目前实质上的回归之路仍然漫长。其次,王丽萍教授以新《契税法》为例,说明了法定继承人范围界定的重要性,并提出能否将代位继承人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仍待考究。最后,王丽萍教授认为,家事法领域中还存在公证程序材料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需要共同关注予以解决。

第二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针对房绍坤教授的报告,杨代雄教授指出,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代位继承人是否具有正当性,还应当进一步思考。针对汪洋副教授的报告,他认为其结论是否符合农村社会的一般观念还有待讨论。杨代雄教授针对王葆莳副教授的报告提出两个问题,其一,在解释《民法典》第1127条时是否需要进一步对“扶养关系”予以限定;其二,若因姻亲关系的解除而不允许原本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或继父母继承,是否需要对其予以补偿,若是,该如何补偿?

第三位与谈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俊副教授。首先,针对房绍坤教授报告中提到的遗产分割问题,他认为,遗产分割宣告主义与移转主义均有其背后的逻辑。其次,他对汪洋副教授的研究视角表示了认可,并指出,对于与土地制度有关的问题,应以保护私权为导向,从政策中寻找有效的进路。对于王葆莳副教授的论文,他认为该篇文章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并表示可以继续挖掘“存续的婚姻关系加上扶养关系就可以产生继承权”的问题。最后,肖俊副教授认为陈律师的文章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材料。

第四位与谈人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范一法官。他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出发,以上海公房承租资格的继承这一问题为例,展开对身份利益流转的讨论。此外,范法官提出了自己对继承过程中物权变动与债权变更问题的一些困惑。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汪倪杰老师、《东方法学》编辑部孙建伟老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邓丽副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beplay全站 朱晓喆教授针对议题发表了看法。

汪倪杰老师针对汪洋副教授的报告提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之后,继承人所获得的权利性质问题还有待研究。此外,他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在共同继承时,还需要考虑分家析产、外嫁女继承份额等现实问题。孙建伟老师认为,讨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时,需要结合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邓丽副研究员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值得进一步研究。针对现有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放开不完全收养的思路予以解决。房绍坤教授认为,现有法律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制存在不公之处,需要从平衡继父母、继子女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对《民法典》第1127条的“扶养关系”进行解释。朱晓喆教授指出,在现代社会,传统的家庭结构与观念均有所变化,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应重视个体主义视角。

 

 


三、离婚财产分割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离婚财产分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殷勇磊庭长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夏江皓,其报告的题目为“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不动产权属约定的强制执行力——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排除执行观点的商榷”。夏博士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不能排除对诉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为保护作为案外人的原配偶一方的利益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案外人对诉争不动产共同共有,则以共有权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是案外人对诉争不动产若非共同共有,则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以请求停止处分或排除执行。


第二位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特聘副研究员申晨,其报告的题目为“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他认为,要优先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夫妻共有股权的价值确定不宜仅以出资额为标准,即使在夫妻协商确定的基础上,还应引入股权价值的专业评估。而在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分割股权或另案处理,可通过无表决权股、溢价补偿等方式处理股权。


第三位报告人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晓林律师,其报告的题目为“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杨律师总结了我国对该问题的立法变革,认为出资款无论是来源于父母全资,还是部分出资,均不影响房屋为夫妻共有的基本性质,出资父母的利益可以在子女离婚分割财产时结合子女婚姻存续时间、所尽养老育幼义务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在三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许莉教授。许莉教授针对三位发言人的报告分别引申出了三个问题并逐一分析。针对杨晓林律师的报告,她提出,婚内一方无偿取得的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否需要酌情考虑其来源?针对夏江皓博士的报告,她提出,是否有必要对作为案外人的原配偶一方的利益予以特别保护是问题的关键。针对申晨副研究员的文章,许莉教授提出,在夫妻共有股权时,文章中“非登记股东方享有暗含期待权性质的股东权利”这一观点与“夫妻共有股权的财产利益”观点的区别之处还有待探讨。


第二位与谈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教授。他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否排除执行牵涉诸多问题,比如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理解、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保护以及查封扣押能否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等等。此外,庄教授赞同夏江皓博士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排除执行的观点,但庄教授认为,夏江皓博士文章中提供的解决路径在实践操作上还存在问题。


第三位与谈人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潘静波法官。潘法官针对夏江皓博士的报告指出,“约定的强制执行力”的概念值得商榷,“预告登记请求停止处分或排除执行”的解决思路在操作性与时效性上还存在问题。就申晨副研究员的文章,潘法官提出,在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将股权分割另案处理有其合理性。就杨晓林律师的文章,潘法官认为,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较容易证明,实践中难题在于比例酌定。


第四位与谈人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熊燕法官。熊法官首先提出,在研究家事案例时要关注判决背后蕴含的价值。其次熊法官指出,离婚财产分割等家事诉讼的程序不应复杂化,否则将使法官产生惰性。最后,熊法官梳理了针对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性质认定有关规则变化的时代背景。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学军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殷勇磊庭长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张学军教授认为,分析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问题时,应注意区分“为双方居住”和“为双方所有”的不同情况,并提出,父母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即隐含对其子女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期待,借鉴比较法经验,应赋予父母撤销赠与的权利。殷勇磊庭长指出,首先,在考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问题时,要更注重法律适用的视角;其次,在考虑夫妻股权离婚分割问题时,要重视维持公司的人合性;最后,对于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问题,要把握司法解释背后的价值和逻辑。

 


四、婚姻瑕疵与离婚人身问题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婚姻瑕疵与离婚人身问题”,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娄爱华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重婚有效的困境与出路”。他指出,台湾地区“民法”第988条第三项首次明确了重婚时的后婚姻有效,由此在司法实务中引发诸多争论。欲解决重婚时诚信当事人的保护问题,应以诚信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他进一步提出,寻求解决方案应回到罗马法,解决问题的技艺已在古典罗马法的普布利丘斯之诉中得到了完整的呈现,在不同主体的不同关系中区分出不同的正当利益,与物债合流的主张一致。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贝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时代隔代探望纠纷的裁判思路——从权利进路向义务进路的转向”。他认为,探望权不应当在权利层次讨论,而应从父母有义务保障其子女与祖父母保持正常良好的关系的视角入手。在未来《民法典》的实施中,隔代探望问题的解决应当从监护人职责的角度切入,并采用关系型视角来判断儿童的最大利益。

第三位报告人为山东政法学院张羽晓老师,其报告的题目为“论我国离婚冷静期规则的完善”。她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由于缺乏配套制度,不仅未能达到维护我国家庭和社会稳定,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预期目的,还带来了诸如“冷静期内强奸”、弱势群体保护难度增加、离婚诉讼大量增加、结婚率降低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应当进一步对规则予以细化完善。

在三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针对娄爱华副教授的报告,袁教授提出在特殊情形下,婚姻效力与继承权等财产权益可以分开讨论的思路。针对李贝副教授的报告,袁教授认为,仅通过监护义务的设立无法回避讨论探望行为中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问题。针对张羽晓老师的报告,袁教授认为,张老师报告中所列出的社会问题并非完全由离婚冷静期所引发。

第二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吴一鸣副教授。针对娄爱华副教授的报告,他认为还可以从后婚无效的溯及力问题予以展开。他认可李贝副教授提出的对隔代探望问题应从权利进路转向义务进路的解决思路,但也指出这种观点遗漏了对祖父母利益的考量。针对张羽晓老师的报告,吴一鸣副教授认为,虽然张老师更多是从立法论角度思考,但此种角度在后民法典时代也仍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第三位与谈人是复旦大学法学院汪倪杰老师。针对娄爱华副教授的报告,汪老师提出,将婚姻界定为身份性合同将对一般的合同效力研究带来启发。针对李贝副教授的报告,汪老师认为,李贝副教授可以在报告的基础上展开对于《民法典·总则编》主观权利理论批判的新方向。针对张羽晓老师的报告,汪老师认为,若要脱离法教义学的范畴进行研究,那么应当注重法律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才能使研究更为系统。

第四位与谈人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李兴法官。针对娄爱华副教授的报告,李法官提出,现实中各类不同的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认定,不能简单地以总则157条作为绝对标准,有必要分类研究瑕疵身份行为的后果处理规则。针对李贝副教授的报告,李法官认为,隔代探望权有两种重要的内核,其一是对监护权的监督职责,其二是隔代长辈自我精神的满足。针对张羽晓老师的报告,李法官认为,张老师指出的社会现象并不完全由离婚冷静期造成,报告中所谈到的问题与实质异常婚姻中个体权利保护更为相关。


五、收养

第五单元的议题为“收养”,由《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被收养人成年后不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3月12日裁定之评析”。他借鉴了德国法院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裁判理由,认为要保持被收养子女和亲生子女的同等对待,我国《民法典》第1115条违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应严格限制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第二位报告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徐铁英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事实收养行为的效力瑕疵及补正”。他认为,《收养法》构成当代的“严格法”,虽然在法律层面未满足形式或实质要件的事实收养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瑕疵的事实收养并非一律无效。对此,他提出应当类推适用结婚行为的瑕疵补正制度并回归收养的本质,例外地赋予瑕疵收养以法律效力。

第三位报告人为beplay全站 博士研究生李姗萍,其报告的题目为“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李姗萍同学认为,收养行为无效之清算的法律依据应为《民法典》第157条。因收养行为而交付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时,如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等,应由当事人折价补偿。收养行为无效时还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暨侵权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赔偿范围包括缔约费用的支出及精神损害,但不包含机会丧失的损失。并提出了两种典型的无效收养行为转换的情形。

在三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丽副研究员。她认为,本次研讨专设收养单元是很特别的安排,实际上,收养法确实有不同于传统民法以及婚姻家庭法主体规范的调性,自上世纪后半叶以来,各国收养法的发展主要以儿童保护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驱动。对于王葆莳副教授的报告,她表示其对德国法的分析非常精准,但该逻辑推演似最终背离了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而我国的收养法体系与德国法有迥然不同之处,故该结论在中国法背景下殊值商榷。对于徐铁英副教授的报告,邓丽副研究员区分了私自收养与事实收养的概念,并补充说明了当前事实收养认定的具体规则。对于李姗萍同学的报告,邓丽副研究员肯定其将收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收养之后形成的拟制亲子关系进行区分的思路,但就收养当事人的认定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位与谈人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孟祥沛研究员。对于王葆莳副教授的报告,孟研究员认为,拟制血亲不能等同于自然血亲,不能剥夺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对于徐铁英副教授的报告,孟研究员认为,对于事实收养行为补正的可能性及其实现路径,还应当进一步地深入论证。对于李姗萍同学的报告,孟研究员认为,其在文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等同于侵权责任,是否正当有待思考。

第三位与谈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方斯远副教授。对于王葆莳副教授的报告,他认为,立法者通过“关系恶化”和“无法共同生活”这两个要件已经做出了限制,需要通过法教义学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类型化案件,不能过度限制拟制血亲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对于徐铁英副教授的报告,其认为,文章已经解决了定性层面的问题,但是在定量层面尚待进一步讨论。对于李姗萍同学提出的两种无效收养行为的转换处理,方副教授予以高度赞扬。其指出,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在中国法上尚未有足够的实践,建议李姗萍同学通过升华结论,抽象出收养行为无效转换的一般规则,拓展至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体系的宏观层面。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王丽萍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娄爱华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贝副教授、beplay全站 叶名怡教授发表了意见。

王丽萍教授指出,在研究婚姻家庭问题时,应重视婚姻家庭领域的利他主义特点。此外,对于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应当赋予其合意解除的权利。娄爱华副教授认为,李姗萍同学报告的“无效收养行为转换的情形”仍有待商榷,遗赠扶养协议与委托监护协议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果,此处并不存在转换,而是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李贝副教授对无效收养行为的转换持保留意见,并指出,若将无效收养行为转换为遗赠扶养协议,将侵害遗赠人的遗嘱自由。叶名怡教授认为,李姗萍同学、娄爱华副教授及李贝副教授的不同观点,各有所侧重,为三种不同立场。

 

 


闭幕式

在各个单元的研讨结束后,进入会议的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作为总评人发表讲话。

 张谷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家事法论坛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人员共同参与讨论的模式。其认为,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的交流,将对民法学研究大有助益。其次,张谷教授肯定了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的立法模式,他认为,家事关系是民法之根本,现有很多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民法典》中财产规则本身的不完善以及身份法与财产法衔接的不完善。张谷教授列举了“财产与物的关系”、“财产管理规则的整合”、“三权分置性质的反思”、“特别财产的特别规制”四个问题,认为我国《民法典》存在没有做好财产与物的区分、财产管理规则缺乏体系化的整合与共性提炼、三权分置等问题背后隐含的“中国逻辑”并不具备普适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特别财产缺乏特别规则等问题。最后,张谷教授指出,家事法根植于本土传统,而西方罗马法也自有一套传统,目前家事法的发展既要考虑如何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扬弃,又要考虑固有法与继受法的融合或取舍,是非常宏大的命题。

叶名怡教授再次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明年继续参会,贡献智识。

上海财经大学“第四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闭幕!

供稿人 | 彭浏宇 王中昊

供图人 | 张丽诗 石心悦 王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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