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1讲《法学视野下的历史与现实》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30浏览次数:605

2021年9月23日晚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入门系列讲座第1讲在科研大楼报告厅举行。beplay全站 教授委员会主任、环境法学科带头人郑少华教授以《法学视野下的历史与现实》为题,给法学院的新生们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

首先,郑少华教授通过《荆棘丛》《法哲学价值与事实》《法学方法论》《盲人奥里翁》4本名著初步解释了“法生诸相”的含义,即从不同的视角看待法的实效,这些不同的视角就是法所生的诸相,由此具体展开法的内与外、法的公与私、法的静与动、法的和与斗、法的群与己以及法的情与理等“六相”。

郑少华教授指出,法的内与外即法的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法的内部视角是指将法律看作一个自主的系统来进行研究;法的外部视角是指法与外部世界的一个系统,从外部世界看法律运行得如何。从内外视角可以将法分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类,对法进行分析要看法具体如何运用。

其次,郑少华教授对法的公与私进行了阐释。按照性质,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调整管理关系,私法调整契约合作关系,此为分析一切法律现象的基础。郑少华教授还介绍了一种“私优于公”的观点,此观点可在“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司法准则中得以体现。由此可以得出,法治的本质在于私对公的制约。

再次,郑少华教授进一步剖析了法的静与动。法的静是指法律具有稳定性,如婚姻关系的规定、继承的财产分配,都是历经百年不变的规则。法的动则指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法是静的秩序,也是动的政策。概括地说,法律是由规则组成,是静的;法律是由全体法律人的活动组成,是动的。

然后,郑少华教授阐述了法的和与斗的内涵。法律的作用是解决纠纷、实现和平,此为法的和;同时,人们通过运用法律来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此为法的斗。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其作用首先是解决纠纷,其方法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法律追求和平与当事人为权利而斗争并不冲突,反之,法律所追求的和平要通过当事人的斗争来实现。

关于法的群与己。郑少华教授认为,法的群,是指法律是为了社会的存在,让社会在和平中永续发展;法的己,是指法律是为了个人的存在,让个人在社会中始终处于最佳位置。由此郑少华教授引入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介绍了人权高于主权以及人权不可凌驾于主权之上的两种观点,对这一对关系的思考应当回归到法的群与己的探讨上。

最后,郑少华教授讲述了他对与法的情与理的思考。郑少华教授认为,法律是可以承载人类的情感的,例如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法律不能且不应该规范人类的思想,而是应当规范人的行为,例如主观故意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推定。言论与行为的分离也很好地体现了法的情与理的关系。情、理、法三者统一是学习法律过程中应当予以充分重视的。

郑少华教授最终以“七字箴言”总结了他想要通过本次讲座介绍的法律人的世界。一是“宽容”,即法律人要善解人意,考虑全面,以宽容之心对待别人。二是“坚韧”,即法律人要有毅力,正如龚祥瑞先生所说的“当太阳出来时,他黯然消失在空中,等待着他的是无穷无尽的昼夜。”法律工作也是日复一日,法律人内心的坚定十分重要。三是“有常识”,即要有其他知识的辅助,法律人要用常识进行具体判断,否则法律会变得十分机械,成为对社会极有杀伤力的武器。

本次讲座在师生的掌声中完美落幕。


撰稿人 | 汪鸣飞

供图人 | 郭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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