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房绍坤讲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25浏览次数:548

2021年9月24日,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应邀做客beplay全站 ,带来主题为《抵押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学院教师及学生近百人参加。

朱晓喆教授隆重介绍了房绍坤教授,对房绍坤教授莅临讲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

房绍坤教授深入分析民法典中抵押权制度,重点围绕抵押权的规则整合、规则修订、规则创新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民法典抵押权规则的整合,房绍坤教授采实证主义分析方法,详细解读了抵押财产的描述、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以及抵押权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条文内容及其演变。房绍坤教授指出,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概括描述遵循物权客体主义,认为抵押财产的概括描述达到可合理识别标准才能实现抵押权。针对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效力问题,房教授认为,民法典改进了以往物权法和担保法的不足之处。围绕民法典第414、456、415条抵押权优先顺位规定,房教授具体分析了多个情境下抵押权清偿顺位的适用问题。

第二,针对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规则修正问题上,房绍坤教授分析了流押条款的效力、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抵押财产的转让、浮动抵押财产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等规则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订做了细致的解读。针对民法典401条“流押条款”效力的解读,房绍坤教授分别指出现有解读的不合理之处,并认为该条文体现的是流押条款的有效性与抵押财产强制清算的双重规定。之后,房绍坤教授讲述了“先租后抵”、抵押财产的转让以及浮动抵押财产和最高额抵押财产规则在民法典中的变动。

第三,针对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规则创新,房绍坤教授以耕地使用权抵押为重点,探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在融资担保中的规则创新及对融资担保权利实现路径的思考。此外,房教授介绍了民法典新增的购买价款抵押权规则,以浮动抵押为例讲解规则适用,并从买卖价款抵押权人、其他担保物权人以及抵押人三方视角分析法条对于平衡多方利益的考量。

朱晓喆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他指出,房绍坤教授由点及面地介绍了原物权法和担保法与新编民法典关于抵押权规则的变化,尤其是关于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抵押权的创新部分带来的深刻解读。房教授的权威解读,有利于同学们内心塑成针对当前学术争议的法律思辨,把握抵押权制度发展脉络及演进方向。

互动环节,针对同学们提出的让与担保问题、第406条禁止性约定和限制性约定是否有区分、“其他具有担保意义合同”对于金融创新的意义、第328条担保物权主从关系疑问等具体问题,房绍坤教授分别予以耐心细致的回应。现场互动活跃,气氛热烈。

朱晓喆教授对房绍坤教授的精彩讲座再次表示感谢。本期讲座在师生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供图人 | 李婷玉

供稿人 | 林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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