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晚,民事诉讼法讲座第4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以《论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为题,与我院师生进行了交流。讲座由我院郝振江教授主持。

首先,段厚省教授阐述了他研究“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动机和初衷,段教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试图为各种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找到一种本质层面的正当性依据,使得制度无论是从比较法、历史还是实践角度解释,其正当性都是权威、绝对和不可否认的。
随后,对于何为“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段教授这样解释道,想要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在提炼出“正当性本质”、“诉讼程序本质”这两者的定义基础上进行界定。根据胡塞尔“现象学还原”方法,正当性本质即符合事物本质,换言之,符合事物的本质就是正当的;而诉讼程序的本质即为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秩序,这里的二阶交往是指在法院内的相互论辩和裁判。所以在此基础上,可以将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认定为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理性,这是在二阶交往的本质层面进行定义的,简单来说,符合诉讼程序二阶交往秩序要求的就是正当的。

紧接着,段厚省教授分析了诉讼程序纯粹正当性的构成要素,借用哈贝马斯的观点,段教授认为要素包括四点并将其进行了排序,依次为言语具有表达的可理解性(可理解性)、在社会世界遵守规则(合法性)、当表达自然界事物要有成熟的真实性(真实性)、当表达内心世界时要有表达的真诚性(真诚性)。回归到主题,如果程序符合以上四个要素,那么该程序就是正当的,反之则不具有正当性。
最后,在对概念和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阐述后,段厚省教授从实践出发,基于诉讼程序之纯粹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诸多制度进行了讨论,给同学们带来了很多启发。
在交流互动环节,郝振江老师就二阶交往中的指标为何符合程序正当性本质、如何判断合法性夹杂的价值判断是符合正当性等问题与段教授进行了讨论。通过两位老师的进一步探讨,同学们对讲座主题也有了更深的理解。最后,在老师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图 | 魏田田
供稿 | 缪小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