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3-24浏览次数:781

2021年3月23日下午,beplay全站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研究中心举办的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beplay全站 戴悦老师以《根据美国法院最新案件重审独立交易原则》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讲座由beplay全站 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浩然律师、法学院夏戴乐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讨论。



戴悦老师首先为同学们详细介绍了“Altera Corp.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权激励是否应计入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成本分摊协议。戴悦老师、陈浩然律师与夏戴乐老师共同阐释了成本分摊协议、股权激励等专业术语在税法与公司法中的含义与应用。

税收法院认为股权激励税收管理规定无效,第九巡回法院则认为股权激励应作为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Altera需补缴约8千万美元的税款。美国最高法院不复审意味着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在其管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与税务法院的判决产生冲突。关于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效力问题,戴悦老师介绍了美国法院的层级,这个问题只有等最高法院受理其他公司的上诉后,才能在美国范围内有确定的权威性法律解释。



其次,戴悦老师介绍了独立交易原则,指出独立交易原则在转让定价中的运用可能存在无法获取第三方可比数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我们应摒弃独立交易原则,对于独立交易原则在现实中出现的争议,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它的适用性。

接下来,戴悦老师介绍了Coca Cola案和Apple案,主要围绕跨国公司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展开讨论,低税国的子公司协助高税国的母公司降低了大型跨国公司的综合税负。

在此基础上,戴悦老师强调,国际税收竞争问题,本质上是税收主权的竞争,每个国家都希望有征税权。许多跨国公司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或者法律的差别,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OECD和联合国目前正在制定相关政策,推出防止税基侵蚀的计划,尽量避免出现双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的情况。

最后,戴悦老师指出,我们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较大区别在于数字经济实现了云交易。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引发的国际税收改革,也是各国都在思考的问题。



陈浩然律师、吴文芳老师和夏戴乐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此次讲座。在讲座过程中,陈浩然律师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向同学们介绍了税务领域的专业术语 “成本分摊协议”的含义。作为一名资深税务律师,陈浩然律师分享在国内实践中的案例作国际比较。陈浩然律师从另一个角度提出问题,即如果将员工工资放入成本分摊协议内,那么作为福利分发给员工的股权激励是否也应当计入其中。此外,陈浩然律师还提出,在实践中,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立作为对比的无关联的第三方并不总是存在,但也不应否定该原则存在的价值。陈浩然律师指出戴悦老师所研究的难点便在于此。夏戴乐老师从公司法的角度对股权激励的原理作出解读,并分享了美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地址认定的判定标准。夏戴乐老师认为,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项福利。

在戴悦老师介绍了Coca Cola案后,陈浩然律师补充介绍了案例涉及的税务术语APA(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的概念,并举出案例强调了APA对企业的重大影响。接下来陈浩然律师解释了双重不征税出现的原因以及现在国际社会对这一现象的应对措施。最后陈浩然律师结合实践分析了中国目前对于数字经济和独立交易原则的现实情况,陈浩然律师认为反避税问题一直是我国税务工作重点,独立交易原则是在反避税实践过程中参考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问答环节中,同学们积极提问,各位与会老师们也给予了耐心细致的回答。



最后,吴文芳老师总结了本次讲座的内容。首先,吴老师从大陆法系的法解释的基本方法解读了本次讲座涉及的案例。她认为,在运用基本的解释方法无法解决案例中的难题时,国际税收领域内各个国家相互妥协尝试达成一致的过程,实际上是重新造法的过程。其次,吴老师指出,国际税法和法学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律教育的区别在于,国际税法会更多涉及到金融学、会计学的融会贯通。希望同学们能够充分利用学校带来的有利条件,去克服这些门槛。


供图 | 华禹

供稿 | 祁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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