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民事诉讼法论坛第1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以《起诉范围拓展后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讲座由beplay全站 郝振江教授主持。

李浩教授首先由《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公益诉讼”作为引入,认为虽然此前没有明确的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却也存在某些诉可以被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中。如仅以原告起诉目的为标准,或以原告起诉目的与有无利害关系为标准,某些案件也可以为广义的公益诉讼。
随后,李浩教授针对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中公益诉讼制度起诉主体的确定,以及试点施行时的状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一条款存在主体资格规定模糊的问题,其模糊的表述未能为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开辟清晰的道路。同时,李浩教授通过具体的案例分别梳理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形等内容。

此外,李浩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分别梳理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制定意义与司法实务状况等,同时也提出了其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如何界定。对此,学界众说纷纭,存在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与公益诉讼说等。李浩教授赞成公益诉讼说。他认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同环境公益诉讼一样,聚焦于生态环境问题,而非仅关注财产问题;且从法律适用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部分规则也可适用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在此基础上,李浩教授讨论了生态赔偿诉讼中由谁担任原告的问题。然后,提出了一系列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供大家思考与讨论。
在自由讨论环节,在座同学积极就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发问,李浩教授耐心地进行了解答,他的回答赢得了在场同学们一阵阵掌声,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最后,讲座由郝振江教授进行总结。郝振江教授提到,经过了李浩教授的报告后,他本人对也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和认识,并对将来就公益诉讼制度的单独立法表示赞成与期待。
供图丨杨瑒
供稿丨杨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