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华东政法大学王海军副教授讲座“‘检察权’概念的中国流变”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6-08浏览次数:288

 202362日,beplay全站 在116会议室举办了主题为“‘检察权’概念的中国流变”的讲座,主讲嘉宾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王海军副教授。讲座由beplay全站 副教授黄泽敏主持,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骆意中老师、beplay全站 姚少杰老师,法学院张途老师与谈。

      王海军副教授以清末修律和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检察制度发展为两条主要脉络,梳理了“检察权”制度的流变过程。在第一条脉络发展中,检察权已经形成了侦查、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等重要的检察职权,形成了“检察权”概念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第二条脉络发展出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权”概念集中表现为职权维度的建构和拓展,并非是纯粹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类型。新中国成立后,基于对苏联检察职权的理解,通过“法律监督”概念对“检察权”予以阐释。改革开放后,“检察权”概念内涵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具化。之后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机关”相互搭配,取消了“一般监督”的权力,明确“检察权”为独立行使的国家权力。现今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重塑,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检察权”受到制约。但“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容未变,“检察权”仍是蕴含极强法律监督属性的国家权力。



      王老师讲述结束后,姚少杰老师,骆意中老师,张途老师先后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姚少杰老师认为:第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苏联的学习借鉴可以认为是我国“检察权”概念发展的第三条脉络。第二,我国古代并未出现过检察制度,清末的“检察权”流变过程是用现代检察制度审视古代制度的结果。



      骆意中老师提出,“检察权”不存在扩张的可能,“检察权”是既定不动的范畴,只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对检察制度的不同职权有不同的侧重。王老师对此观点表示赞同。



      张途老师提出,按照一元论的观点,“检察权”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执行法律的过程,以这个角度理解,似乎个体也会被纳入监督的范畴,“检察权”也需要监督个人是如何守法的。在二元论下,检察院拥有诉权的同时也拥有法律解释的权利,如何公正行使监督权又值得进一步思考。



      最后,王老师就学生提出的“检察权”和“行政权”二元划分,以及如何用概念史分析法进行研究做了详细解答。讲座在师生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供稿人|司慧旻

供图人|王文轩

审阅人|黄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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