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数字化的法哲学审视”学术圆桌会议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6-04浏览次数:177


2023530日晚,由上海财经大学主办的“数字化的法哲学审视”圆桌学术会议在法学院116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会议旨在共同研讨法哲学如何看待“数字化”进入法律领域这一话题。会议由beplay全站 黄泽敏副教授主持,主讲人分别为同济大学法学院吴彦副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钱一栋助理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赵英男助理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叶会成青年副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骆意中老师和beplay全站 张途老师作为与谈人出席该会议。

黄泽敏副教授首先对与会老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邀请四位主讲老师做主旨发言。

同济大学法学院吴彦副教授认为“数字化”应当归结到技术的范畴,技术在两个维度上的改变影响很小。第一个是伦理层面,技术对人的根本构造没有帮助,所以技术的发展没有办法改变伦理和道德。法哲学的核心争论点是关于根植于人的本性争论。而技术应当放置于应用伦理学层面,而不是放置于一般性伦理学层面。技术另一个改变影响很小的维度是形而上学。现今关于形而上学的讨论仍包含亚里士多德等大量早期学者的成果内容,无法被“数字化”所改变。

同济大学法学院钱一栋助理教授认为法哲学最核心的两个板块是法概念论和法伦理学。法概念论层面,“数字化”对法理学的概念框架没有根本的挑战,因为技术在这一阶段并未达到能够挑战的程度。法伦理学层面,人们对于“数字化”主要是应用伦理学的讨论。法学传统的知识储备可能不太能够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需要更多应用伦理学的知识。



同济大学法学院赵英男助理教授认为“数字化”无法代替法学传统的方法,例如法律推理和司法裁判方面。传统法律推理是实践性推理,考虑道德因素,但是人工智能不会考虑,即使其有道德判断,也会被算法掩盖,变成黑箱。传统法律推理强调类比,强调相似性评价,然而人工智能对此也缺少判断。



复旦大学法学院叶会成青年副研究员认为需要厘清数字法学跟我们现有学科体系的位置关系。“数字化”的法学原则等内容并没有超脱现有的学科体系,没有对现有的法学概念例如法律主体等概念造成冲击。数字法学这一概念的提出跟技术发展关系较大。若数字法学时代真正来临,则涉及整个人类的变化,不仅仅涉及法律,更多涉及的是人类的道德等多方面。



与谈环节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骆意中老师认为基因编辑等技术发展对伦理要求产生了挑战。网络数字人格的发展可能导致人性可以通过后天的选择去改变,这将对分配正义产生冲击。数字法学领域,有很多技术要求我们必须立刻作出应对。数字化对于人类工作的取代可能是永久性的,但是这些新的技术并未带来根本性的调整,原因是人的社会关系、权利义务的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beplay全站 张途老师认为数字法学包含了过多内容,导致数字法学中的问题倾向于实践层面问题。一般性脉络问题较难展开,只能是碎片化的研究,这是数字法学研究的局限性。数字法学对法哲学带来的是逻辑的挑战,但是这种挑战依然能够被现有的传统法哲学或伦理学所容纳。



在提问环节中,各位老师和与会学生进行了愉快、热烈的学术互动交流。老师们分别对学生的提问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次圆桌会议在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 | 王文轩

供图人 | 王文轩

审阅人 | 黄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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