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九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6-04浏览次数:96


2023530日中午,beplay全站 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2—2023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九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顺利召开。beplay全站 曾坚副教授以《上锦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复议案》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此次工作坊由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主持。

首先,曾老师以“什么是行政批复,其行政法性质是什么?”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条件是什么?”为引,对上锦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复议案的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判决书进行了解读并归纳了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即:涉案批复是否外化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金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部请示所做出的被诉批复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的指导行为,并不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批复未以上诉人为行政相对人、未与上诉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再审过程中,再审法院支持了二审判决,认定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曾老师对本案的典型意义做出了点评。曾老师提到,本案入选了“2019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暨争议实质解决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的适用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事实上,凡行政行为,即便是内部行政行为也是具有执行力的,一旦该行为于行政机关之外付诸实施,就可能影响到社会主体或相对人的具体权益。如果仅以该内部行为是否对外实施为标准,司法谦抑精神将会被超越。

最后,曾老师回应了本案涉及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问题。一、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对于外部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可诉性。二、“批复”的行政法性质。批复一般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示意见,不会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批复是否存在外化是需要进行实质性外化和形式性外化的分析。通常认为,只有当行政批复同时满足实质性外化与形式性外化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政批复产生了外化的效果。


在师生交流环节中,黄泽敏副教授表达了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的规范性的思考。同学们也针对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曾坚老师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至此,本次工作坊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孙博宁

供图人|王子悦

审阅人|黄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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