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中午,beplay全站 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2-2023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八期在法学院220 会议室召开。beplay全站 亢晶晶老师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证据使用问题》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樊传明副教授与谈。

首先,亢晶晶老师对案情做了简要介绍。本案是一个存款合同纠纷,在该案中,某证券公司诉请某银行返还全部存款本金及其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支持了原告关于返还全部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支持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一审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而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使用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证人证言。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证人证言并非孤证,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一审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采信了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证人证言,并最终判决一审被告仅返还部分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通过该案例,亢老师提出的疑问是二审法院将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是作为何种证据使用的?如果刑事裁判还未生效,是否会影响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在此基础上,亢老师进一步提出下列问题:刑事言词笔录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如何使用?
然后,在结合司法实践中更多相关案例的基础上,亢老师对刑事言词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展开分析。亢老师认为,从证据法理和实务适用便利的双重角度考量,刑事言词笔录应该归属于报道性公文书证。刑事言词笔录是否经过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并非其证据资格条件,而应以相关性作为证据资格的判断标准,即只要刑事言词笔录与民事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那么法官就应该承认其证据资格。从防止刑事言词笔录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扩张、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角度考量,法官对刑事言词笔录的形式证明力可适用推定规则,而对于实质证明力则不可适用推定规则,需要通过民事质证程序,例外情形可通过替代当庭质证的方法进行审查认定。

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樊传明副教授认为,刑事言词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确实应以刑事裁判生效为前提。樊老师结合三种不同刑事笔录的特点,指出刑事言词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时应遵循其本质。刑事言词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应避免一概免除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和防止抬高刑事言词笔录的证明力。樊老师提出可通过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替代在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并认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区分应避免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混淆。

最后,法学院吴清卿老师和同学们针对刑事言词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积极提出自己的疑问,亢老师和樊老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至此,本次工作坊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王紫琳
供图人|王紫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