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法学讲坛第101讲《法律史研究能否面向实践》成功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4-22浏览次数:12

2024412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讲坛第101讲在法学院211会议室举行。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晓林教授以《法律史研究能否面向实践》为题,与师生们进行交流。本次讲座由beplay全站 汪雄涛教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对刘晓林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就两所法学院近年来的发展进行了意见交流。

讲座伊始,刘晓林教授指出,人们对法律史的第一印象是边缘、危机和焦虑,根源在于传统观念认为法律史研究远离实践。



接下来,刘晓林教授主要回答法律史研究能不能面向实践的问题。他结合当下的热点案件进行讲解。一是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联系,分析唐律中处理人口买卖的规定: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并不影响“人口买卖”的定罪量刑;针对“知情故买”的入刑门槛极低;“知情故买”与“出卖”的量刑具有密切关联,买受人在出卖人量刑的基础之上加一等或减一等;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扩大死刑适用范围。二是分析古今实践中的斗殴立法。刘晓林教授归纳了唐律中关于斗殴损伤的规定,并认为这种规定是基于“常人”所作的“常识”判断。唐律中处理斗殴的特点是入罪门槛低、处罚标准严、区分度明显,刘晓林教授认为这或可有效回应现行刑法中斗殴立法与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损伤分级详细、判断标准清晰、符合生活常识,他认为这可以回应现代司法实践中损伤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三是中国古代如何处理未成年人杀伤人的案件,在唐律中的规定是“依上请之式,奏听敕裁。”这与现行法规定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制度类似。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例证,刘晓林教授认为法律史研究能够面向实践。

最后,刘晓林教授强调,法律史研究能否面向实践、回应实践的关键在于“研究”。



在讨论环节,刘晓林教授耐心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然后,汪雄涛教授对刘晓林教授表达感谢,并就“传统”与“现代”、“常识”与“专业”的问题与大家作了详细的交流。最后,刘晓林教授与师生一同合影,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李   鹏

供图|李   鹏

审阅|汪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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