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交流:葛伟军、朱晓喆、李宇】“《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开幕式暨第一期研讨活动在上海高院召开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26浏览次数:218

8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司法智库学会共同举办的“《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开幕式暨第一期研讨活动在上海高院召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出席会议。上海法院《民法典》研究小组成员、上海三级法院资深法官以及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驻沪高校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与研讨。本次论坛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茆荣华总主持。

在第三单元:“担保物权的调整与适用”主题发言环节,beplay全站 副院长、教授葛伟军作为与谈嘉宾就第三单元涉及的两个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民法典》第404条的理解,应从体系化和历史性等角度认识抵押物转让标准的转变及其意义。应具体分析“善意”的含义,善意并非要求不知道抵押的存在,而是指不知道抵押物处分存在限制;而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判断,则应参考英国法的判例,综合公司经营范围、同类公司做法/行业惯例、处理财产的正当范围和公司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定。关于《民法典》第416条的理解,首先应理解这一条文产生的商业背景,进而再思考买卖价款优先担保权的适用条件和优先效力问题,可以参考借鉴美国法经验,将交付的判断标准由“控制说”转变为“外观所有权说”,同时肯定买卖价款担保权的优先效力高于浮动抵押。

在第四单元:“新类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主题发言环节,beplay全站 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晓喆作为与谈嘉宾就第四单元涉及的两个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回购协议处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回购协议中不一定有主债权的存在,不能轻易按照担保规则来处理;若在具体情形下适用让与担保的规则,则需履行清算义务。关于保证合同与债务加入区分与适用的问题,首先应认识到两者最大区别在于从属性,且债务加入人通常对债务本身的履行有利益,而保证人通常不存在自身的利益。当二者存疑时,通说认为推定为保证,这也符合当前减缓保证人责任的趋势。其次债务加入后,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构成连带责任,可适用《民法典》第519条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适用保证规则,应当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

在第四单元的自由交流环节,beplay全站 李宇副教授围绕第四单元研讨提纲设定的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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