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解读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4浏览次数:78

政策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本科生)和12000元(研究生)


贷款期限:借款学生学制+13


贴息方式: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申请


申请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3)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意见的关于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表


申请资料的收集: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资料的收集。


审批


贷款初审:


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贷款资料的初审


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三级审查


签订合同:


银行完成审批后,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组织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将首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由学校财务处进行放款。第二学年起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每学年与首年的对应月份进行放款。


还贷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选择毕业后13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


注意事项


1.借款学生不能按照原定时间毕业或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要在原定毕业时间到期前向学校提出继续贴息及变更还款时间的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变更还款时间,继续享受贴息;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4.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不加收其他费用;


5.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须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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